“调”出真问题 “研”出破题策之五
——武汉海事法院召开内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

作者:任妮娜   发布时间: 2026-01-06 15:42:05

编者按:

长江作为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黄金水道”,始终是拉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如今,长江航运业在迅猛发展的浪潮中,在法律制度层面面临着一些新老交织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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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问题找准,如何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护航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护航“水运上的湖北”建设,是摆在武汉海事法院党组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审判任务。今年三月以来,武汉海事法院党组奔着问题去,奔着解决问题去,梳理审判实践长期困扰、亟需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的五大问题,扎实有序地开展一场“真研究解决问题、研究解决真问题”的深度调研,以期通过凝聚研究合力、提升研究质效,让学理论、重研究、促实践在武汉海事法院蔚然成风,为长江航运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12月24日下午,武汉海事法院召开内河运输相关法律问题第五期研讨会,围绕内河船员劳务报酬证明标准等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武汉海事法院立案监督庭庭长袁溥代表调研组作了专题汇报。应邀参加研讨会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叶可、四级高级法官严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主任黄妤琴、一级检察官刘青,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副教授薛志华,长江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副处长管利广、二级主任科员李锐,武汉长航船员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宏伟,湖北金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陈阳,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法律顾问张剑豪,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刘天兵、李捷,武汉海事法院海事庭原庭长周达等围绕内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界限”“责任主体认定标准”“船员劳务报酬证明标准”“内河船员劳务报酬优先受偿权”等问题,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国内沿海和内河航运市场实际、海商法修订背景展开热烈、深入研讨。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群星出席研讨会并讲话。

经过讨论,研讨会对下列问题形成初步共识:应充分认识、准确把握我国内河与海上运输在航运环境、法规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对实践中分歧较大的“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关联性要件,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宜采用“直接关联标准”,锚定诉求直接因船员登船任职、在船提供劳务或因离船遣返事宜而产生,高效处理具有鲜明海事、商事特性的船员权益纠纷案件,但若当事人的诉请既包含专业性的请求也包括其他普通请求,从避免讼累的角度可一并受理;针对内河航运业船舶存在多种经营模式以及用工主体的复杂性、多样性,应结合具体案情及审理船员劳务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综合认定责任主体,在实体法律、船员劳务自身特点、审判实践三者之间寻求合适的平衡。至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应尊重船员的选择权,根据船员的请求及具体案情确定适合的责任主体、确定关联企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平衡保护船员民生权益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司法难题,在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的制度框架下,探索建立船员劳务报酬“核心-支撑-辅助”证据分层体系,对“单一工资欠条”等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分配和转换、法院依职权调查、追加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等构建综合审查机制;法院在立审执过程中应加强诉讼引导和风险提示,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保障船员的基本生存权益,妥善作出财产分配方案。

研讨会上,李群星院长对与会嘉宾表示欢迎,对专家指导表示感谢。他表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民生案件,办理此类案件必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要秉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要注重利益平衡,兼顾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并统筹劳动者与其他物权人、债权人等第三方的关系;要服务航运业的高质量发展与安全,坚持平等自愿、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要注意防止虚假诉讼,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严格审查,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和司法建议工作。

本次研讨会由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夏晓鸣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李革胜,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恒明,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侯振坤,机关各业务庭负责人和法官代表参加研讨。派出法庭负责人和法官以视频连线方式共同参加研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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