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一早,在乘坐十多个小时的火车后,何某一家五口来到武汉海事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亲手将一面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杨国峰手中。
何某紧紧握住杨国峰法官的双手,眼含泪光激动的说到,“感谢武汉海事法院为我们内河船民做主,感谢所有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
原来,2020年11月初,抚州某船务公司、丁某所属船舶航行至长江江阴水道下行通航分道水域时,与前方同向下行的何某所属船舶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所属船舶沉没,何某一家失去了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也失去了生活居住的场所。事故发生后,海事管理机构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为后船在追越前船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鸣放声号,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存在严重过失,需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前船未发现后船,也未采取协助避让措施,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轻微过失,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因双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何某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请求判令抚州某船务公司、丁某连带赔偿其船舶损失、燃油损失、船上个人物品、运费和船期损失等共计1224万余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国峰法官秉持着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理念,积极推进案件审理、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仔细梳理事故细节。为客观准确判断事故发生在追越过程中还是尾随过程中,杨国峰法官认真学习了互联网上多篇海事事故调查官撰写的相关论文,听取了多位具有船舶驾驶经验的船长意见,到海事高校倾听了船舶驾驶专业教授的专家论证,在此基础上,最终认定两艘船舶并非处于“追越”状态,而是因为后船疏忽了望,在尾随前船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船保持适当距离,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造成事故发生,后船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随后,在扣除抚州某船务公司、丁某此前已支付的赔偿款175万元后,武汉海事法院判决抚州某船务公司、丁某赔偿何某船舶价值损失、燃油损失、船上个人生活物品及船上可移动小型设备损失、本航次运费损失、船期损失等合计66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抚州某船务公司、丁某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近年来,海船与内河船舶追尾的事故在长江江苏段已发生多起,对于事故是在追越还是尾随过程中发生,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存在很大争议。本案属于全国首例船舶尾随过程中发生追尾事故的海事赔偿纠纷判例,将会对进江海船起到普遍的警示和教育作用,能有效减少甚至防止相似追尾事故的再次发生。
作为审理内河海事海商纠纷的专门法院,一直以来,武汉海事法院始终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一起起具体案件的审理,依法维护内河航运主体合法权益,为长江通航环境优化和长江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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