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游艇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沅江市某文旅开发公司先后与百色某文旅投公司订立合同并形成两笔独立到期债权:在船舶买卖合同中,百色某文旅投公司欠付沅江市某文旅开发公司尾款60000元;在船舶建造合同中,百色某文旅投公司欠付湖南某游艇公司船舶建造款尾款91200元。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两债权人分别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本案属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沅江市人民法院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后,将案件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武汉海事法院委托沅江司法便民服务点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合并同类项”,统一谈判提效率。调解员第一时间梳理案涉两份合同,考虑到债权分属两家关联企业,如分案诉讼将大幅增加企业成本,遂引导湖南某游艇公司依法取得关联公司沅江市某文旅开发公司的特别授权,将两笔独立债权合并协调处理,避免多头对接、分次处置,大幅提升纠纷处置效率。
二、“现金换减免”,靶向施策破僵局。调解初期,百色某文旅投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以案涉二手船舶抵债或分一年期付款的方案。因以物抵债流程繁杂、分期回款周期较长,无法满足湖南某游艇公司快速回笼资金的迫切需求,各方未达成一致。调解员仔细研判案情、兼顾各方实际经营困境,提出“一次性全额付款、债务酌情减免”调解方案:百色某文旅投公司按期一次性付清全款,湖南某游艇公司、沅江市某文旅开发公司适度债务减免。该方案兼顾各方诉求,获得了初步认可。
三、“司法确认加保险”,闭环保障防风险。为消除双方对调解协议履行效果的担忧,调解员在法院指导下,组织各方当事人线上签订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武汉海事法院出具调解书明确:百色某文旅投公司需在指定日期一次性支付减免后的欠款,若逾期付款,湖南某游艇公司、沅江市某文旅开发公司有权按照原始欠款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托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有效规避了义务人违约反悔、拖欠款项而引发二次诉讼的风险。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武汉海事法院司法确认后,百色某文旅投公司已提前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两笔债权全部结清。
案涉纠纷涉及两份独立合同、两个债权人,且当事人住所地分别在湖南和广西,若通过诉讼方式分案追索,程序繁复、审理周期长、跨域诉讼成本高。调解员创造性地采用“关联债权合并调处”,变多头对接为统一协商,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与企业维权成本。同时,调解员敏锐捕捉各方利益平衡点,提出“一次性全额付款、债务酌情减免”的调解方案,既缓解了债务人资金压力,又盘活了债权人沉淀债权。特别是“逾期按原额执行”的兜底条款设计,倒逼债务人及时履约,真正做到了“跨域解纷一步到位”,切实为中小船舶民营企业减负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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