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告(二)

  发布时间: 2017-11-16 15:33:23

武汉海事法院

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告(二)


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了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亿嘉禾生猪养殖家庭农场、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兴合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明军四季养猪专业合作社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已发布公告。现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被告崔学清、被告襄阳市襄州区牧丰源生猪养殖家庭农场、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宁愿生猪养殖场、被告襄阳正大农牧食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已经受理。

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将原诉讼请求变更如下:1、七被告立即停止向太湖渠排污;2、七被告一个月内清除太湖渠内的畜禽养殖粪便、粪水和污染土壤,对清除出来的畜禽养殖粪便、粪水和污染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理,修复太湖渠水生态环境,并经原告验收合格;3、确定七被告不履行第二项规定的修复义务,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暂定200万元(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太湖渠水生态环境修复;4、七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暂定为300万元(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修复或者保护活动;5、七被告通过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襄阳电视台、襄阳日报向全市人民群众承认错误,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应与原告协商,由人民法院确定;6、七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实际支出的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检测费、专家咨询费、律师费、工作人员和律师差旅费等暂定50万元;7、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侯伟、惠林

联系电话:027-68857627 68857622

联系地址:武汉市金银湖路16 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邮编:430040

特此公告。

                                     武汉海事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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