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司法职能,以审判实践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作者:李岩   发布时间: 2022-04-13 17:10:10

前言

近期,芜湖法庭审结的一起行政案件的被告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并向承办法官邮寄了其作出的内河事故调查结论书及相关说明。被告表示,这是该行政机关在机构调整后第一次因行使海事管理职权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武汉海事法院的依法裁判让其意识到自身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对海事管理相关专门法律法规准确适用上仍有不足,案件裁判文书就该起海事行政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而又详细论述,对该局在以后的海事行政行为中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20日,原告江苏省某航运公司所属的船队和案外人山东省某物流公司所属的船队,未按照海事部门的指令要求停泊在安全区域内,受行洪时水流方向改变影响,船只锚泊失效、漂移失控被冲入行洪区内,最终在淮河干线凤台便峡段董峰湖行洪区域水域沉没,2人遇难,1人失联。事故发生后,因被告未作出事故调查结论书,原告以通海水域行政管理行为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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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涉案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可以免除被告出具调查结论的义务。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告作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涉案内河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确定事故责任,既是法定权力,也是法定义务。基于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即使其他有权机关或者被告的上级机关对涉案事故进行了调查,都不能免除被告行使海事管理机构职权依法对内河交通事故作出调查结论的法定义务。同时,行政不作为不仅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严重的还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过充分释法说理,案件最终得以妥善解决。武汉海事法院以判决形式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在收到判决后及时履行职责,双方携手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长江法治化建设水平,有效地树立了司法权威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后记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行政审判既是解决“民告官”的重要途径,也是党在司法领域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站在新的起点上,为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法治新要求新期待,答好新时代海事行政审判答卷,武汉海事法院将不断深化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立足于法院审判职能,着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创新形式、搭建平台,通过每一起行政案件的审理不断助力行政机关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减少和避免行政争议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起司法案件审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供稿:芜湖法庭

供图:芜湖法庭

编辑:罗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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