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首次适用《民法总则》“绿色原则”审结两起长江大保护典型海商案件

  发布时间: 2018-12-07 16:32:44

近日,随着当事人撤回上诉,武汉海事法院南通法庭一审作出的两起海商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询裁判文书网,该两起案件系首例与长江大保护直接相关的海商案件,也是全国范围首次直接适用《民法总则》第九条绿色原则裁判并生效的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价值。

2018420日,南通法庭受理了两起与长江大保护有关的海商案件,该两起案件发生的背景是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江苏省政府出台文件推进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明确到20177月底前取缔长江江苏段饮用水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过驳作业;201712月底前完成水上市场规范化建设;2020年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取缔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作业。文件要求严格水上过驳准入条件,明确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实行公司化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水上临时过驳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包括许某某、汤某某在内的10余名个体船东为符合整治要求经商议订立了入股合伙协议、船舶权益转让协议等,以其所有的船舶投资入股成立公司,后许某某、汤某某一直未向公司交付船舶履行出资义务引发的纠纷。

该两起案件审理期间正值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之际,我院把该两起案件的审理作为学习贯彻讲话精神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打造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精品案件。院领导高度重视,合议庭成员走访海事、公安、整治办等部门,了解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活动情况,掌握案件纠纷的大背景,把好程序关,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合理指定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安排开庭时间,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准确把握庭审活动,让当事人在庭审举证、质证、辩论过程中,充分享受诉讼权利,感受司法公正。多次组织合议庭合议,充分讨论案情和法律适用,全面把握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认为个人船东之间订立的相关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完全符合《民法总则》第九条的绿色原则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予以信守。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安排,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得以协调发展的体现,个体船东主张作为船舶的所有人,有权自主行使权利,但基于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需要,其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经过认真研判证据和准确认定事实,法院首次适用《民法总则》第九条以及《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作出后,合议庭成员及时对裁判理由进行释明,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尊重。

该两案的审结,为绿色原则成为司法判断准则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有利于通过法律目的解释在具体案件中体现绿色发展理念。此外,南通法庭和其他地方法院还受理了一批因整治长江水上过驳作业、非法码头等引发的同类或类似纠纷。该两案的审理对处理同类或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用。

© All Rights Reserved. 武汉海事法院 版权所有
如有转载或引用本站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邮编:430040 鄂ICP备120101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