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正式受理海事行政案件

作者:潘绍龙   发布时间: 2016-03-24 11:4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于31日正式实施,并明确发生在长江干流的海事行政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以后,321日,武汉海事法院正式受理两起海事行政案件。

该两起海事行政案件在长江流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一起原告为南京某物流公司,被告为江苏某海事局。原告认为该海事局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事实认定不清,责任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该结论书违反法律程序,没有告知原告的诉权和起诉期限,进而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该结论书。另一起原告为四川省泸州市某船舶所有人,被告为四川省泸州市某地方海事处。原告认为被告以检查船舶安全为借口,对原告船舶非法扣押8个月之久,导致原告船舶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锈蚀、损坏,最终被迫报废、拆解。所以诉请武汉海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武汉海事法院受理上述两起海事行政案件以后,现正依法定程序向原、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择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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