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拒不执行?绝对不行!拒执罪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 2021-05-13 16: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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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关于申请执行人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A、王某B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武汉海事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王某A、王某B偿还廖某750万元。因王某A、王某B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廖某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王某A持有的案外人坤龙公司股份。正当本院准备对前述股份进行司法评估、拍卖时,王某A的前妻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称其与王某A在离婚协议中已对该股份进行析产,该股份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实际权属归王某A的前妻所有,本案执行一时陷入停顿。

执行法官并未放弃,通过对王某A其他财产地毯式摸排,发现王某A在判决生效后仍将其名下的一辆奔驰车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企图规避本案执行。执行法官当即收集证据,将王某A涉嫌拒执罪的材料移送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旋即展开全网追逃,将犯罪嫌疑人王某A自广西捉拿归案。王某A自此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通过其家人主动偿还了本案全部欠款,并撤回了相关执行异议,以争取在之后的审判中被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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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廖某向本院及公安机关送来锦旗表达谢意

法官释法

一、什么是拒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拒执罪的范围包含哪些?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是拒执罪的犯罪主体。

除明显的拒不执行行为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下行为也被视为拒不执行: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怎样避免成为拒执罪的惩罚对象?

法官建议,当事人在取得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而做出的裁定也在此列)后。应当及时主动履行或寻求协商解决,一旦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的信用将受到影响,对应的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银行账户冻结、其他财产被查封等强制措施将接踵而来。此外,被执行人还将额外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高额费用。

最重要的是,请勿在执行过程中有前述拒不执行的行为,一旦相关证据被法院掌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当然,拒执罪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事执行顺利的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是确保执行力度最大化、持续保持对被执行人震慑力的必备手段,是推动执行案件质效提升、攻克执行难的有力武器。近年来,武汉海事法院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同时,加大对恶意对抗执行、涉嫌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巩固了“解决执行难”的成果,有力推动了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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