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护航采砂政策实施(案例八)

  发布时间: 2019-09-27 11:04:27

——武汉市鑫锦泰丰物资有限公司诉华中航运集团公司

舵落口港埠公司因码头租用合同案

【案件索引】

2018)鄂72民初899

【基本案情】

20141228日,泰丰公司(乙方)与港埠公司(甲方)签订《联合经营协议》,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场地,从事建材装卸业务。该合同约定的承包物是指甲方拥有合法使用权、控制权及处分权,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余氏墩特1号原甲方7码头水域、码头、住房及场地(附图)。乙方承包甲方的承包物作为建材装卸业务,负责作业码头机械设备配套建设。承包期限为10年,自201621日至2025131日。租赁物可以从事建材装卸及货场堆放,承包金额为120万元/年(含税价),承包期内费用增长率为每年2%,费用每季度支付一次。该合同还约定,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不受本条限制;如有变更事项,应至少于1个月前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由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若遇甲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进行规划征收及征用,造成乙方不能生产经营,本合同自行终止。

2017810日,武汉市沿江港口岸线资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关于加快推进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码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对武汉市两江(长江、汉江)四岸沿江码头分类开展评估、补办和拆除工作。对拆除类码头务必于931日前按照相关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两江四岸清理整合,砂石集散中心建设等)拆除完毕(包括拆除作业机械设备、迁移趸船等)并恢复岸线原貌。到期不能完成规范、提升、集并的码头,严格按要求予以取缔。

2017117日,东西湖区沿江港口岸线资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根据相关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发出《东西湖区汉江沿线砂石码头关停拆除补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7个码头关停拆除,含本案港埠公司出租给泰丰公司码头在内的4个砂石码头进行提升,需拆除砂石运输设备。评审提升审核合格,转变经营方式经营,设施不予补偿,对自拆设施给予自拆费用;对于评审提升未通过审核的,纳入拆迁范围,按拆除补偿工作方案执行。提升类码头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工。

2018412日,湖北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关于打响全省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攻坚决胜战役的通知》,按照415日打响,531日收官,630日前验收的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201858日,武汉市沿江港口岸线资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向相关单位发出专门通知,要求落实前述文件。同日,东西湖区政府组织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对涉案码头的砂石传送加工等设施进行强拆。510日,东西湖区沿江港口岸线资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指挥部向港埠公司发出通知,码头业主通过自拆或政府帮拆的形式对码头砂石生产设备设施进行了拆除,要求各码头业主对属于自己的资产(包括设备、设施等)于2018513日前自行清运出码头场地,逾期未清运的,区政府将组织清运。

泰丰公司认为,因履行本应长达10年的合同,进行了大量固定资产与设备投入,但仅经营1年多,港埠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导致泰丰公司所有投入变成废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达14825257元。港埠公司单方终止合同行为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属根本违约,依法依约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4825257元。

【裁判结果】

根据泰丰公司与港埠公司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本案为码头及附属场地租用合同纠纷。该合同在合同签订时依法成立并且有效,双方本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但是,涉案联合经营协议第6.3条约定,若遇港埠公司上级部门、政府部门进行规划征收及征用,造成泰丰公司不能生产经营,本合同自行终止。此条约定的目的显然是因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港埠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泰丰公司租用涉案码头及场地后,实际从事的是砂石经营活动,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不符合此基本原则,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是既违规也违法的行为。港埠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体现了政府部门落实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可以证明涉案码头不再允许从事砂石经营活动,相关方必须限时拆除砂石经营设备。泰丰公司辩称涉案码头是提升类码头,而非拆除类码头,但是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正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砂石经营活动,故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非泰丰公司的民事违约行为所致,这不是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客观现象,不应该由港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泰丰公司的诉请缺乏请求权基础,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带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绿色发展理念,湖北省、武汉市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武汉市辖区内的长江和汉江两岸的非法砂石码头进行集中整治,分步开展拆除或者提升,以恢复两江生态原貌。此案在此背景下产生一个典型案例,法院如果审理不当可能导致大量诉讼案件产生,有一定的社会稳定隐患。但是,此案判决后产积极正面影响,其他被整治的类似非法砂石码头承包经营人很少到法院起诉或者直接撤诉,此案的审理体现了服务我国高质量发展司法功能。我们认为,此案的审理对解决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所实施的行为导致民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引用民法总则中绿色发展原则,结合合同法分析民事责任,裁判相关案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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