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某科技公司向我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责令重庆某航运公司交付出口货物提单。重庆法庭收到该海事强制令申请后,考虑到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合作,且该航运公司经营管理一直比较规范,故为了化解矛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但该航运公司以运费和代理费未收回为由,坚决不同意交付提单。由于时间紧迫和继续产生的经济损失等原因,重庆法庭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迅速立案受理并在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后,安排人员奔赴该航运公司执行海事强制令。起初,该公司上至董事长,下至业务员都很不理解,抵触情绪较大,称:运货收钱,天经地义,运费没收到,扣留提单是在正确行使承运人的合法权利人,何错之有?承办法官孔令刚听后,当即给在场的人员详耐心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告诉他们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属性,在本案中依法应当交付,否则因货物在目的港滞留造成损失,该公司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在承担了不无谓的损失后,可能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此好心可能变成坏事。随后,孔令刚还将随身携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律文本赠送给该公司总经理,并共同学习。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法律释明和耐心劝导,该公司总经理龚某终于认识到拒不执行我院海事强制令的违法行为性质和私自扣留提单的行为后果,当即交付了提单,并表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要经常学习法律法规,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经营,用适当的方法维护合法权利,不能做一个“法盲”企业。
重庆法庭快捷而高效的工作作风,扎实而有成效的做法,得到了各方当事人一致好评,树立了海事法官的良好形象。重庆法庭始终把公正司法、案结事了作为审判工作的第一要务,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院为长江经济带发展保驾护航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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