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维护长江航道秩序 发挥司法引导功能(案例六)

  发布时间: 2019-09-20 10:05:28

——鲁维宏诉被告芜湖市中南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刘建平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案

【案件索引】

2016)鄂72民初370

【基本案情】

2015921200时许,两被告所属的华远18”轮行驶至长江荻港水道,上行通过铜陵长江公铁大桥过程中,避让下水航行的重载货轮时,触碰鲁维宏等四名养殖户设置的养殖网箱。经海事行政部门调查,作出结论书,认定:1华远18”轮在航行过程中,当班驾驶员未保持正规了望,未随时注意周围环境,以致未能提前发现岸边水域养殖网箱并及早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主要责任。2、鲁维宏等养殖户未按照规定取得养殖证,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设置养殖网箱,且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负次要责任。鲁维宏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损失76万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通海水域船舶触碰责任纠纷。原告所诉系侵权责任之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从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对于被告而言,华远18”轮在人员配置、船舶技术性能以及航道选择等方面均符合船舶管理和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在法定通航水域避让其他航行船舶,属正常操作行为。虽然其有义务加强了望,进而有效防止其他船舶或者水上设施影响本船航行安全,但该义务的承担并不能有违人体的正常视觉和感知等机能。特别是夜晚航行,船舶驾驶人员只能依据雷达、航标灯及其他光源或声号判断航道、确定避碰物从而采取驾驶或避让措施。鲁维宏违法设置的网箱在晚上未设置发光标志,其本身又不可能被雷达探测到,而且该航道的航行通告以及其他航行指引均未提示该区域内设置了网箱。因而华远18”轮驾驶人员在正常的驾驶技艺范围内不可能发现并避让案涉网箱。被告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华远18”轮侵权行为不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箱养殖作为一种具体的经营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鲁维宏在通航水域进行网箱养殖,既未向渔业行政部门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又未向水上安全部门取得安全许可,属违法经营、监用长江水资源。而该违法经营行为又非法占用桥区通航水域,严重妨碍了航行船舶的航路选择及避让措施的有效实施,对船舶航行安全和桥区安全均带来重大威胁。同时,鲁维宏在非法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号灯、号型,在严重制约正常航行船舶的有效了望的同时,亦严重制约了正常航行船舶避险行为及时、有效的采取。根据航道图,事故区为浅水区域,对向为深水区域,如果船舶在航行中出现紧迫局面或者发生危险,为保证船舶及人员安全,船舶会向浅水区避险,危及船上人身财产安全。《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桥梁、施工与通航安全的任何水上水下活动。桥区水域是指,因桥梁建设导致通航条件受限制,而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通航标准、规范以及通航安全需要划定的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鲁维宏设置的养殖网箱在该铜陵长江工铁大桥桥区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规定,鲁维宏的多重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触碰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鲁维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事故水域因非法养殖的存在,曾发生多起海损事故。

海事行政部门处作出的结论书在事故责任认定上明显不妥,武汉海事法院对结论书认定的事故责任划分方式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鲁维宏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长江黄金水道对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2016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保护长江水道水资源安全和航道安全,是落实一带一路建设和习总书记关于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共抓大保护、不搞不开发指示的重要举措。但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对长江水资源的非法利用、占用的现象,如在长江上非法采砂、非法养殖、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这些非法行为实质上是对长江生态环境的破坏,必须坚决打击。本案系武汉海事法院受理的首例非法养殖导致船舶触碰事故的海事案件,具有代表性。该案的审理对长江治理、生态保护及类案裁判具有指引意义,对非法行为的处理具有示范作用,因此,对该案的审理需站在政治高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社会效果为导向,作出有利于长江生态环境的修复、保障长江航道安全、维护长江航行秩序以及行政管理措施落实畅行的裁判。

不论是从航行技术角度还是从侵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分析,涉案事故的发生华远18”轮均无过错。鲁维宏未取得渔政、航道、海事等任何一个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地点长期占用航道无证养殖,破坏长江生态,且不设置有效标识,严重威胁铜陵长江大桥及过往船舶的安全。鲁维宏的行为导致船舶触碰的概率会高于将网箱设置在其他区域的概率,比在其他区域无证设置网箱对航行安全的危害更大。如果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甚至施以一定的法律保护,将与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长江大保护战略背道而驰。武汉海事法院基于案件事实,严格依照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构成的规定,认定华远18”轮不构成侵权,作出驳回鲁维宏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有力地维护了长江航道安全、保障了长江航行秩序,对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打击违法行为具有长远的导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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