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海事行政审判职能 优化长江法治营商环境 ---长江经济带营商环境优化访谈录之行政庭

  发布时间: 2020-09-25 09: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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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是影响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的集合,是伴随企业活动整个过程的各种周围境况和条件的总和。从现实中看,营商环境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国际化环境、法治环境、企业发展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就武汉海事法院来说,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背景下,努力打造长江流域海事司法环境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来吸引更多发展要素,对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的实现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今天,我们在武汉海事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开辟了《营商环境专刊》,将持续向社会公布我院在长江经济带营商环境优化方面的想法和做法,使全院干警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升群众的满意度,更好地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今天,我们请行政合议庭负责人潘晓帆副庭长从海事行政审判的角度来谈一谈长江经济带营商环境的优化。潘庭长您好,请先谈一谈海事行政审判权的来源,再介绍一下现有的海事行政审判专业化审判机制和队伍建设。

好的,谢谢主持人。我先谈一下海事行政审判权的来源。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和《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同年,我院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组建了海事行政审判团队。随着长江大保护战略的深入推进,相关行政部门在长江流域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由此将带来各类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不断增长。为适应新形势下海事行政审判的需求,我院坚持海事行政审判专业化发展道路,努力完善海事行政专门化审判机制。

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对审判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较高。海事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是海事行政审判水平专业化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院行政合议庭审判团队由三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随着海事行政审判案件类型的进一步拓展,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我院根据海事行政审判任务的需求,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加强专业培训、与海事行政机关开展实务交流、打造精品案例等多种形式,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海事行政审判队伍。

近年来,我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上级法院有关部署要求,将推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为我院海事行政审判的重要载体,积极发挥海事行政审判职能,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努力为优化长江经济带法治营商环境助力。

行政庭自成立以来都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都发挥哪些职能作用?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和《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后,我院正式受理海事行政案件。目前,我院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已涵盖了长江上、中、下游地区,包括海事局、港航管理机关、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等,海事行政案件类型进一步丰富。我院充分发挥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职能,依法审查长江沿线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确权、处罚、征收、检查等海事行政行为以及海事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的海事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我院受理的原告如皋市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某管理所交通管理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被告认定原告所属船舶通过船闸时构成违章,在没有行政处罚依据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的违章信息上传至江苏省交通厅联网收费系统,客观上造成原告的船舶在江苏省境内通过船闸受限,构成违法处罚。该行为被本院判决认定违法,湖北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审结后,被告单位负责人主动致电本院,表示通过案件的审理,充分认识到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遵循正当行政程序,依法行政不只追求实体公正,同时追求程序公正,两者不可偏废。

依法审理长江流域内与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产业优化布局、分工协作有关的不动产征收、拆迁、改建等海事行政案件,为相关工程建设创建良好法治环境。随着长江大保护战略的深入推进,长江流域内的生态修复工程日渐增多,这些工程往往涉及港口、码头的征收、拆迁、改建、港口岸线行政确权等行政案件,与长江大保护的总体战略相关,牵涉众多行政相对人的切实利益,且极易形成信访隐患。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我院坚决贯彻司法机关为长江大保护提供良好司法服务的要求,支持海事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妥善处理相关行政争议,为长江大保护战略的实施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我院受理的泸州市某码头诉某管理局海事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系因管理局在执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第35号文件》过程中,未经法定程序关闭辖区内不规范码头而成讼。管理局在关停大渡口码头之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未在《停产通知》中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审判权既要为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贯彻长江大保护战略的行政行为提供司法支持,也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管理局关停码头的行为虽然是为执行长江大保护的战略,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应当做到依法行政,本院从这个角度判决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案判决书后表示诚恳接受判决结果,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以此案为戒,既要合理行政也要依法行政。该案件对长江大保护战略下,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支持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被列入我院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影下,你认为海事行政审判工作应当如何改进?

我认为要从四个方面来把握:

1、正确界定“海事行政机关”的范围,适度合理扩大海事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明确了海事行政案件范围,并确定被诉行政机关应为海事行政机关,但该司法解释对于“海事行政机关”的范围未作出明确界定,审判实践中对此存在着认识分歧。如环保、渔业等部门,并非专门的海事行政管理机构,其因行使长江水域环境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的行政职能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海事行政诉讼范围;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地方政府负有对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置的义务,不履行或该义务履行不当造成水域污染的,地方政府能否成为海事行政诉讼的被告。为长江大保护提供司法服务,需要海事法院在行使海事行政审判职能过程中对“海事行政机关”的范围作出合理界定,这不仅有利于解决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亦有助于建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海事法院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的优势,建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不仅有利于避免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亦有利于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适用标准,提高行政相对人对司法适用的预期,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从这个角度看,亦需要对于“海事行政机关”的范围作出合理的界定。

2、强化海事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职能,倒逼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海事行政案件审判中,要注重强化海事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行政职能。要严格落实海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未出庭应诉的,要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针对海事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发出司法建议,做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助推器”,共同推进依法行政。

3、依法审理涉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工程的海事行政案件,注重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习总书记提出,长江经济带发展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工程往往涉及不动产征收、拆迁、改建、港口岸线行政确权等行政案件,牵涉诸多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财产征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行政征收的项目、范围额度、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务必遵循征收法定原则。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征收私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以及房屋等所占用的土地,须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要妥善处理相关行政争议,为相关工程建设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在审理因不动产征收、拆迁提起的行政诉讼及相关联的行政补偿案件时,要注重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征收的不动产等财产权益,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

4、充分发挥海事行政审判的司法教育引导功能。要充分发挥海事行政审判的司法教育引导功能,落实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法官以案释法制度,组织法治宣传教育。要继续就海事行政诉讼中的实务问题与长江沿线的海事行政机关进行业务交流,运用好涉及营商环境司法故事,推出有正能量、感染力的法治文化产品,推动形成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非常感谢潘庭长从繁重的审判工作中抽身出来参加我们的漫谈活动,我们将持续推出与长江经济带营商环境优化相关的访谈录,敬请期待!谢谢潘庭长!

感谢主持人,感谢各位微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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