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裁判文书荣获2022年度湖北省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72民初915号
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美英,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心,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培元,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婷,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
代表人:覃明宏,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莹,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录,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锋,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婧,女,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炳银,湖北秉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持起诉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代表人:王灿发,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福建绿家园)与被告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大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鄂03民初15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襄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9年1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民辖终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初15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并书面告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原名称:宜城市环境保护局41,以下简称宜城环保局)等单位。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许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法大学服务中心)作为支持起诉人参加诉讼,依据福建绿家园提出的追加被告申请,依法追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宜城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城农商行)为共同被告。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裴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龚文静、惠林、人民陪审员胡秋梅、姚慧、薛晖、曾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因工作原因,本案变更为由审判员吴良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熊靖、江章鹏、人民陪审员胡秋梅、沈娟、薛晖、曾晨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2019年8月28日,本院召集庭前会议,福建绿家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心、原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维肖子、襄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农行宜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莹、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奎、宜城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婧、尹炳银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8月28日,本院再次召集庭前会议,福建绿家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心、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佳瑜、襄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农行宜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莹、李炳录、宜城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炳银、政法大学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贺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三次召集庭前会议,福建绿家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心、卢培元、襄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农行宜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录、宜城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炳银、政法大学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贺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10月18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绿家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心、卢培元、襄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农行宜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莹、李炳录、宜城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婧、尹炳银、政法大学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绿家园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襄大公司立即停止外排养殖废水;2. 判令襄大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暂定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300万元(最终金额以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金额为准,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或者环境宣传教育活动;3. 判令襄大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暂定2500万元(最终金额以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金额为准,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或者环境宣传教育活动;4. 判令襄大公司通过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襄阳电视台、《襄阳日报》向全市人民群众承认错误、赔礼道歉;5. 判令襄大公司赔偿福建绿家园因本案诉讼实际支出的专家辅助人咨询费、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检测费、律师代理费、工作人员和律师差旅费等暂定200万元(最终以一审辩论终结前诉讼实际支出为准);6. 判令襄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1年11月10日,福建绿家园最终变更诉讼请求为:1. 判令襄大公司赔偿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地表水环境损害1424051元,该款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用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或者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2. 判令农行宜城支行对襄大公司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期间地表水环境损害32257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判令宜城农商行对襄大公司2016年12月14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地表水环境损害58982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 判令襄大公司、农行宜城支行、宜城农商行通过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襄阳电视台、《襄阳日报》向全市人民群众承认错误、赔礼道歉;5. 判令襄大公司、农行宜城支行、宜城农商行赔偿福建绿家园诉讼支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12万元、律师代理费71766.76元、差旅费11885.45元和政法大学服务中心差旅费2689元,款项支付至福建绿家园指定账户;6. 判令襄大公司、农行宜城支行、宜城农商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福建绿家园是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组织,福建绿家园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福建绿家园调研汉江流域水污染发现,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位于湖北省宜城市板桥店镇东湾村,经营畜禽养殖。根据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规定,该项目废水年产生量198459吨,经污水站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浓度须低于《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限值,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物标准要求,全部通过农田灌溉设施用于农田灌溉,不得排入地表水体和地下。该项目设计有《农田灌溉方案》,方案要求建设污水灌溉暂存池、输配水管道、给水栓、闸阀、三通、泵站(高低压线路、配电设施)等农田灌溉设施,工程投资概算为120万元,建成时间为2012年12月底。但襄大公司违反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规定,从2013年4月3日环评批复下达至今,没有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养殖废水经污水站处理后,经排污管道排入流经厂区的泉水,经南干渠流入莺河二库,最终流入汉江,污染汉江水质。汉江是襄阳市最主要水系,是长江最大支流,是襄阳市最主要生产、生活用水水源及纳污水体。襄大公司违法生产,外排养殖废水给汉江襄阳段和下游集中饮用水源安全带来威胁,给长江中下游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带来极大的压力。
2015年6月8日,农行宜城支行与襄大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
2016年1月5日,宜城农商行与襄大公司签订《流动资金社团(银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9000万元,借款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2016年8月30日,宜城农商行与襄大公司再次签订《流动资金社团(银团)借款合同》,内容与之前一致。
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未建农田灌溉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违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进行畜禽养殖生产。农行宜城支行、宜城农商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尽环保合规审查义务,违反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应当不予授信的规定,向襄大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襄大公司违法生产,造成环境污染,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系间接故意,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9月2日,江西钧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钧正鉴定所)接受福建绿家园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估结论为:根据襄大公司提供的资料计算,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污水排放量为133881.76 吨,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期间污水排放量为15814.96 吨,2016年12月14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污水排放量为42823.41吨。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最终计算出废水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费用为: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1435335.255元,2016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7日期间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213501.96元,2016年12月14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375015.56元。2021年11月8日,福建绿家园收到钧正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根据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历年工作人员信息重新计算污水排放量,同时将地表水环境损害系数取值从4.50调整为5.90,废水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费用为: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1424051元,2016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7日期间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322570元,2016年12月14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589824元。襄大公司应当对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地表水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农行宜城支行应当对贷款期间(2016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7日)地表水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宜城农商行应当对贷款期间(2016年12月14日至2018年8月10日)地表水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本案律师代理费金额不存在合规性问题。律师代理费合理性判断,实质是价值判断问题。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律师代理费,吸引优秀律师代理环保组织开展诉讼,鼓励优秀律师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善行,不能因为律师代理费低于市场价格,让律师远离生态环境公益事业。
政法大学服务中心支持福建绿家园起诉称,1. 福建绿家园提起本案诉讼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2. 襄大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应当依据鉴定意见进行赔偿;3. 襄大公司长时间违法排放养殖废水导致公众精神愉悦受损,应当赔礼道歉;4. 福建绿家园作为非营利机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侵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得到保护;5. 政法大学服务中心支持福建绿家园诉请农行宜城支行、宜城农商行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
襄大公司辩称,1. 襄大公司不存在污染环境行为,福建绿家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襄大公司向下游外排废水,也不能证明襄大公司自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养殖废水全部超标排放。2. 钧正鉴定所鉴定意见断定襄大公司废水外排的客观依据不真实,环境污染损害结论的理论依据不充分。3. 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环科院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无法明确襄大公司在福建绿家园主张时间范围内存在直接向地表水环境排放养殖废水的行为,故无法进一步鉴定委托事项所涉的生态环境损害,该结论具有法律效力。4. 襄大公司养殖废水经多次检测均符合标准和要求,莺河二库渠道出水口、汉江宜城段上游和下游水质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5. 宜城环保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系复印件,且只是一个行政纠正行为,不能据此认定襄大公司所有废水超标。襄大公司请求驳回福建绿家园全部诉讼请求。
农行宜城支行辩称,1. 农行宜城支行没有直接实施排污行为,也没有为福建绿家园所称的襄大公司排污行为提供帮助,不够成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 福建绿家园未提供证据证明襄大公司存在向环境排放养殖废水行为。3.“承认错误”非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福建绿家园诉请农行宜城支行承认错误缺乏法律依据。4. 农行宜城支行在2015年向襄大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合规问题。5. 钧正鉴定所鉴定意见不具备客观中立性,关键事实系推测而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6. 环科院鉴定中心认为不能明确襄大公司存在向地表水排放养殖废水行为,福建绿家园坚持自行委托鉴定,属于浪费司法资源,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农行宜城支行请求驳回福建绿家园的全部诉讼请求。
宜城农商行辩称,1. 福建绿家园诉称宜城农商行向襄大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襄大公司违法生产,与事实不符。2. 即使襄大公司造成环境污染,宜城农商行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襄大公司未形成共同侵权的合意,不构成侵权。3. 目前我国部门规章层面已经开始了商业银行环境责任扩张的探索与构建,但尚无法律层级的规定,福建绿家园要求宜城农商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宜城农商行请求驳回福建绿家园对宜城农商行提出的诉讼请求。
福建绿家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福建绿家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福建省民政厅民办非企业单位全年度检查报告书(2012年至2016年)、章程、声明书、襄大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农行宜城支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宜城农商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原名称:襄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襄阳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关于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现场视频、程远文果园、农灌设施照片、视频、谈话录像、录音、宜城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板桥防检组证明、襄大公司2013年1月至2020年10月电量清单、宜城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关于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反映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板桥东湾原种场建设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的信访事项答复函、关于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板桥东湾原种场建设项目弄虚作假问题核查情况的复函、钧正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意见书、鉴定费发票(2份)、付款凭证(2份)、福建绿家园差旅费票据、委托代理合同、政法大学服务中心差旅费票据。拟证明襄大公司违法排放养殖废水,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组证据:农行宜城支行与襄大公司于2015年6月8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清单、宜城农商行与襄大公司于2016年1月5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社团(银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宜城农商行与襄大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社团(银团)借款合同》、不动产产权情况表(8份)。拟证明农行宜城支行、宜城农商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组证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环公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772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贷款人应当承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襄大公司围绕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申请验收报告、关于襄大集团(板桥)养殖场日处理1000吨污水处理设施单项验收的批复、襄大公司与程远文于2014年3月1日和2018年12月12日签订的《灌溉协议》、山林管理承包合同公证书、湖北省襄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宜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武汉楚江环保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南阳广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湖北澜科检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关于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板桥猪场养殖废水达标排放的证明、关于对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板桥原种猪场环保运行情况的说明、莺河二库简介、两座拦水坝照片(4张)、板桥猪场与汉江之间水源流经区域路线图(13张)、《设备材料及安装定作合同》(2份)及付款凭证、“2016美丽猪场”荣誉证书、板桥猪场简介及灌溉设施视频、板桥猪场排水口下游处六家养殖场外部环境现状公证书、2013年至2018年汉江宜城段地表水数据、污水处理管网及灌溉设施线图、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关于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有关环保工作情况的说明、2011年至2020年11月自繁及存栏汇总表、每月生产及存栏情况统计表、房产证面积统计明细表、猪舍面积统计明细表、历年销售明细表、内部废水循环利用视频、《人民日报》2020年12月10日第19版《共同守护母亲河碧水长流》、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员工工资表。拟证明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依法依规生产,没有污染莺河二库以及汉江。
农行宜城支行围绕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农行宜城支行营业执照、借款申请书、《购销合同》(2份)、农行宜城支行与襄大公司于2015年6月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委托支付通知单、业务凭证(2份)。拟证明农行宜城支行依法依规提供借款资金,且资金均支付至原料商,与本案诉争环境污染行为无关。
宜城农商行围绕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襄大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016年1月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社团(银团)借款合同》、2016年、2017年、2018年提款申请书、支付放贷通知书、购销合同。拟证明宜城农商行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向襄大公司发放贷款并无不当。
政法大学服务中心未提交证据。
依据福建绿家园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环科院鉴定中心对襄大公司向地表排放养殖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进行鉴定。2021年4月22日,环科院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依据福建绿家园申请,钧正鉴定所鉴定人杨莉、邱贤华到庭接受询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证如下:1. 案涉视频资料中的水质均没有相应的检测数据予以印证,本院对此部分证明内容均不予采信。2. 宜城环保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虽系复印件,但庭后襄大公司提交了宜城环保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对该证据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3. 关于襄大公司灌溉管网建设,宜城环保局在向福建绿家园复函中进行了回复,本院对此内容予以认定。4. 襄大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环境行为是本案争议焦点问题,环科院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和钧正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此问题结论相左,本院将在下文根据已查明事实进行综合论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福建绿家园系于2006年11月7日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普及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倡导绿色消费,促进社会、环境、生态、经济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福建绿家园声明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襄大公司于2001年2月16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水产、牲畜及家禽饲料制造销售;畜禽养殖;粮食及副产品收购;生猪、禽屠宰;冷鲜肉及冷冻(藏)肉产品加工、销售、存储;仓库及设备租赁业务;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及柜台出租。2019年11月11日,襄大公司名称经核准由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襄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记载: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总占地面积147亩,拟总投资13449万元,拟建设1个饲养存栏5128头的种猪繁殖场、1个年出栏37500头种仔猪场和年出栏6万头商品肉猪育成场。该项目废水主要为猪尿、猪舍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根据类比数据,存栏猪全群日平均产尿量为3升,该项目采用国家提倡的干清粪工艺,平均每头猪需要冲洗水为9升/次,损耗量按10%计,猪舍冲洗废水按90%计,全场定员为196人,用水量按150升/人/天,排污系数取80%计。猪粪尿水、猪舍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站,经盖泻湖式沼气池(UASB厌氧处理工艺)+STCC处理系统+氧化塘工艺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要求后用于附近农田灌溉,不排入地表水体。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离最近的地表水体汉江约30公里,附近无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其它需特殊保护的区域。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宜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项目在落实拟采取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本评价推荐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情况下,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均可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评价区域内环境空气、地表水及声学环境质量可控制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内。只要襄大公司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建议,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该项目按拟定设计规模和建设方案进行建设,从环保角度而言,是可行的。
2013年4月3日,襄阳环保局作出“关于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批复意见如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在全面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项目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意按环评报告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保及生态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需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内管网。猪粪尿水、猪舍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经盖泻湖式沼气池厌氧(UASB厌氧发生装置)制沼气后,再经STCC处理系统+消毒+氧化塘工艺处理,外排废水浓度须低于《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限值,外排废水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物标准要求后,用于周边农灌,不得排入地表水体和地下。氧化塘暂存量不小于6700立方米,兼有暂存和氧化功能。
2012年,襄大公司委托武汉市硚口区兴宇环境节能工程研究所建设1000吨/天养殖废水处理工程。2013年5月28日,襄大公司向宜城环保局申请1000吨/天养殖废水处理工程验收。
2013年8月1日,湖北省襄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记载:该站受武汉市硚口区兴宇环境节能工程研究所委托对襄大集团(板桥)养殖场日处理1000吨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委托监测,于2013年7月15日至7月17日对其废水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所排污水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要求。
2013年8月6日,宜城环保局出具“关于襄大集团(板桥)养殖场日处理1000吨污水处理设施单项验收的批复”,记载:项目于2012年9月13日开工,2013年6月26日调试完毕,基本符合该工程设计要求,达到预期治理效果,同意通过该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单项验收。
2013年12月3日,宜城环保局出具“关于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板桥猪场养殖废水达标排放的证明”,记载:经审查,襄大公司板桥种猪场自2013年8月5日污水处理设施获得批复以来,养殖废水达到环保标准排放,符合环保规定要求。
2014年3月1日,襄大公司与程远文签订《灌溉协议》,约定襄大公司根据程远文需要提供其承包山林地的灌溉用水,灌溉管道由襄大公司铺设,时间暂定为2014年3月至2018年12月。2018年12月12日,襄大公司与程远文再次签订《灌溉协议》,约定襄大公司根据程远文需要提供其承包山林地的灌溉用水,灌溉管道由襄大公司铺设,时间暂定为2018年12月至2030年10月30日。
2014年9月24日,宜城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记载:委托单位自行采集样品,接样时间为2014年9月3日,分析时间为2014年9月4日,PH值处理前为8.73,处理后为8.39,CODcr处理前为3.26×102毫克/升,处理后为93.10毫克/升,悬浮物处理前为673毫克/升,处理后为252毫克/升,氨氮处理前为132.456毫克/升,处理后为3.064毫克/升。
2015年6月9日,宜城环保局向襄大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环法[2015]306号),记载:该局于2015年4月29日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襄大公司板桥东湾种猪场废水污染问题,2015年5月8日,该局监察人员进行了调查,进行了现场取样,2015年5月18日监测报告数据显示悬浮物207毫克/升、CODcr459毫克/升,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襄大公司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襄大公司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治理达标排放。2021年10月21日,宜城环保局出具“关于宜环法[2015]30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有关情况说明”,记载:该局向襄大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襄大公司立行立改,及时对东湾原种猪场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完善和整改,加强对运行全过程管理,并向该局提供了武汉楚江环保有限公司2015年6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襄大公司处理后废水悬浮物、CODcr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鉴于该猪场环保问题及时得到整改,故未对其进行处罚。
2015年6月22日,武汉楚江环保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记载:受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养殖场的委托,对其2015年6月15日送来的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监测项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PH值为6.50,化学需氧量为94.80毫克/升,悬浮物为25毫克/升,总磷为0.47毫克/升,氨氮为13.80毫克/升,粪大肠菌群为475个/升。
2016年9月21日,农民日报社、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向襄大公司板桥猪场颁发“2016美丽猪场”证书。
2018年8月16日,南阳广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记载:受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养殖场的委托,于2018年8月9日对该场所送的废水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PH值为8.20,化学需氧量为59毫克/升,悬浮物为25毫克/升,氨氮为12.90毫克/升,色度稀释倍数为8,粪大肠菌群为460个/100毫升。
2018年9月,武汉蓝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记载:废水环保工程实际建设情况: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与生产废水(猪尿液以及猪舍冲洗废水)一起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废水经管道引至污水暂存池(5000立方米),用于附近山林灌溉。增加了化粪池,污水暂存池。无氧化塘。验收监测结论: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排放污水中第二类污染物悬浮物、CODcr、BOD5的平均排放浓度及PH值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中的旱作物标准要求;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的平均排放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的标准要求。项目周边环境现状较好,本项目的建设生产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2018年12月3日,宜城市板桥店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对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板桥原种猪场环保运行情况的说明”,记载:襄大公司于2012年在该镇东湾村投资兴建原种猪场,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遵照“三同时”原则,同时兴建了污水处理设施、农业灌溉设施、达标水暂存设施,达标水输送设施及输水管网、给水栓、闸阀、三通、泵站、拦水坝等设施。该原种猪场环保工艺合理,设施先进,运行稳定,环保综合效果好,已经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通过上述环保措施的实施,该原种猪场从场区出水口排出的水,常年保持清澈透明,没有发现有违法排污行为,在环境保护方面给该镇养殖业树立了很好的学习榜样。
2019年1月18日,湖北澜科检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记载:襄大公司委托其于2019年1月7日对莺河二库渠道出水口、汉江宜城段上游、汉江宜城段下游进行水质委托监测,各项数据均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参考限值范围内。
2019年9月12日,宜城环保局出具“关于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有关环保工作情况的说明”,记载:该原种猪场于2013年4月通过原襄阳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2013年8月,该猪场日处理1000吨污水处理设施取得宜城环保局单项竣工验收,2018年9月,该养猪场完成整体建设项目竣工自主验收。该原种猪场自建设以来,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将治污设施一同设计,一同施工,一同投入使用,并及时进行了相关设施的验收工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板桥猪场自2013年投入试生产后,为完成整个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多次要求中介机构进行现场监测和查看,但第三方验收中介机构和专家现场了解情况后,发现该猪场不具备验收条件,设计年存栏53878头养殖规模,但实际存栏量最高也只有8000多头。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中部分验收内容进行了修改。2017年11月20日,原环境保护部重新修改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删除了验收负荷要求。2017年11月以后,襄大公司又重新启动对该养猪场的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并于2018年9月完成整体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襄大公司是宜城市一家大型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也是宜城环保局重点监管单位之一,对于襄大公司板桥原种猪场,从项目建设之初,宜城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环评批复要求,严格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看板桥猪场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情况。宜城环保局发现该猪场自建设以来,一直严格落实环保要求,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环境保护工作也比较规范。由于该猪场只是单一的原种猪场,没有按照原环评报告所设计的建设年存栏6万头育肥猪的设施,这样每年产生的养殖废水量大大降低,同时该公司还改进了环保工艺流程,采取了最先进的回水再利用工艺,将处理后的达标废水,用管道回流进猪场进行二次利用,用于清洗猪栏及浇灌猪场内的果木及蔬菜,多余的废水留存在场内的三级氧化塘内,再通过高压程水泵,抽至附近山林用于附近农户的山林果木灌溉所用,将原环评报告设计的灌溉下游农田变更为灌溉山林,使猪场养殖更加环保,养殖废水得到了全面的综合利用。
2021年6月30日,宜城环保局对福建绿家园反映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存在弄虚作假问题进行回复:1. 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按验收程序进行了查验、监测、专家评审、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验收信息,并将验收监测报告提交环保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2. 2018年9月,宜城环保局环保执法人员检查时,板桥东湾原种猪场污水处理站处于运行状态,在场区内建了1座污水暂存池,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通过管道进入污水暂存池,暂存池配套安装有引水管道及相应的水泵等设施,污水处理站污水排口未见有污水排放。3. 自2014年至2018年3月,安装的200米左右管网能将处理后的废水灌溉山林,不排入环境,2018年4月后,山林承包人程远文主动要求猪场提供更多的处理后的废水,2019年3月,加装主管网1200米左右,并建了1座污水暂存池,2021年4月前后,又在山上新建了2座污水暂存池,增加安装了管网1800米左右。4. 宜城环保局执法人员询问程远文相关情况,据程远文介绍其每次都参与了东湾原种猪场灌溉管道的建设安装,最早是在2014年安装灌溉管道,2014年至2018年3月,安装的管道有200米左右,2018年4、5月,延长了1200米左右,2021年3、4月,新增1800米灌溉管道。东湾原种猪场在程远文承包山林共建3座蓄水池,共安装灌溉管道(主管道)3200米。
2011年11月至2020年11月,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种猪和仔猪每月存栏情况分别如下:2011年11月96头、0头,2011年12月96头、0头。2012年1至12月,96头、0头,96头、0头,96头、0头,96头、0头,96头、0头,96头、0头,96头、0头,95头、305头,93头、0头,91头、0头,90头、0头,88头、753头。2013年1至12月,86头、393头,85头、49头,102头、0头,114头、0头,142头、576头,161头、522头,183头、331头,236头、247头,285头、368头,346头、824头,409头、874头,508头、1049头。2014年1至12月,657头、907头,822头、1119头,981头、1424头,1142头、1917头,1301头、2751头,1482头、3140头,1642头、2718头,1807头、3491头,1977头、3351头,2156头、3831头,2362头、5043头,2594头、4553头。2015年1至12月,2834头、4847头,3066头、5293头,3310头、6031头,3439头、7761头,3573头、8134头,3735头、7432头,3895头、9135头,4045头、8341头,4180头、8164头,4447头、8914头,4689头、9195头,4928头、9565头。2016年1至12月,4951头、9135头,4946头、10900头,4936头、9076头,4945头、11554头,4947头、8862头,4940头、9227头,4972头、11320头,4964头、10483头,4972头、12010头,5066头、9298头,5257头、10408头,5462头、10146头。2017年1至12月,5713头、9173头,5971头、9753头,6239头、9228头,6515头、11526头,6805头、12775头,7109头、9018头,7324头、7487头,7613头、7476头,7866头、9728头,8128头、13503头,8365头、12685头,8551头、8048头。2018年1至12月,8551头、9802头,8595头、11868头,8293头、15322头,8343头、11522头,8377头、8816头,8214头、9971头,8045头、8492头,8064头、14693头,7893头、13276头,7935头、8468头,7743头、8925头,7842头、8694头。2019年1至12月,7903头、11706头,7850头、13081头,7850头、7571头,7925头、9960头,7826头、9434头,7802头、10637头,7548头、12667头,7494头、9438头,7328头、8293头,7083头、9071头,6589头、7795头,6056头、11362头。2020年1至11月,5620头、7905头,4876头、6204头,2970头、3660头,2491头、2064头,2267头、5558头,1438头、464头,0头、0头,0头、0头,0头、0头,0头、0头,0头、0头。
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工作人员数量如下:2013年1月至12月,29人、34人、35人、42人、43人、39人、40人、42人、38人、36人、40人、37人。2014年1月至12月,43人、42人、40人、41人、41人、43人、43人、43人、43人、43人、52人、50人。2015年1月至12月,56人、55人、51人、53人、50人、59人、61人、63人、59人、62人、66人、63人。2016年1月至12月,64人、67人、65人、65人、72人、73人、73人、65人、63人、66人、71人、67人。2017年1月至12月,66人、70人、73人、73人、76人、80人、85人、82人、80人、80人、80人、82人。2018年1月至8月,82人、88人、90人、85人、83人、92人、90人、91人。
2021年4月22日,环科院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记载:经相关鉴定人研判与讨论,基于提供的案卷材料和所涉现场走访调查情况,无法明确福建绿家园主张时间范围内襄大公司存在直接向地表水环境排放养殖废水的行为,故无法进一步鉴定委托事项所涉的生态环境损害,决定不予受理该案件的司法鉴定委托。
2021年9月2日,钧正鉴定所接受福建绿家园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1. 2015年5月,宜城环保局监察人员对种猪场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取样,种猪场废水处理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是没有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对处理后出水进行农田或山林消纳,而是通过一根200米长的管道将出水排放。该长度不足以将出水引至消纳农田,因此,出水属于外排性质。出水与山上流下来的泉水混合,通过两道水坝,进入莺河二库,最终进入汉江。根据2018年9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可知,处理出水能够达到排放标准。此后,襄大公司将管道长度延伸至3200米,与山林灌溉完全配套,处理后出水不再外排。2. 根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可知,处理出水达到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物标准,但不能外排,必须山林消纳。项目在2018年9月之前大部分污水没有农田或山林消纳,而是直接外排。外排废水必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按照环评要求,最终接纳水体属于Ⅱ类水体,污水排放必须执行一级标准。该标准与2015年5月1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监测结果以及2018年6月28日竣工验收监测结果相比,可以明显看出,竣工验收之前,废水处理后水质极差,COD和SS严重超标,即使是竣工验收之后,BOD5也超过外排标准。3. 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从2013年开始建设,截止验收期间,一直都没有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妥善处理废水,未消纳还田,又将废水引至外面的沟渠,通过灌注的形式任其漫流,继而污染莺河二库和汉江水质,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没有保护好生态红线,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可知,外排废水达不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超标排放废水会造成地表水体污染。4. 类比《猪场的耗水量与粪便排量》(环境技术论坛)一文的饮水量、冲洗水量可知,种猪饮水量按11.50升/头/天计算、冲洗水量按1升/头/天计算,仔猪饮水量按2.20 升/头/天计算、冲洗水量按0.40升/头/天计算。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0日,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饮水量、冲洗水量合计128093.078吨、猪舍供暖锅炉用水5400吨、水帘降温补充用水41760吨。全场定员196人,生活人员用水量按150升/人/天计算,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生活用水量为60221.20吨。总用水量为235474.278吨。5. 猪尿产生量对比《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畜禽养殖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关于不同类型猪只“中南地区畜禽养殖场产污系数”,种猪猪尿产生量按5.65升/头/天计算,仔猪按1.88升/头/天计算,冲洗废水按用水量10%的经验损耗计算,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0日猪尿、冲洗废水总量为85704.80吨。生活污水排污系数取80%计,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48176.96吨。总排水量为133881.76吨。其中,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排水量为18450.79吨,2016年12月14日至2018年8月10日排水量为42823.41吨。6.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附件)附表F-1,通过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原则。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非法排放废水直接进入Ⅲ类地表水,则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是虚拟治理成本的4.50-6倍,项目非法外排废水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只是处理后出水超标,取值4.50倍。污水治理成本参照湖北省宜城市污水处理厂、湖北省宜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达到标准基线标准值成本计算,即3元/吨。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共计1916天,外排污水量为106321.13吨,处理成本按照3元/吨,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是虚拟治理成本的4.50倍,损害数额为1435335.255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10日,污水排放管道达到1400米,可以将污水基本上引至山林灌溉,污水不属于外排状态,无环境损害。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期间外排污水量为15814.96吨,处理成本为47444.88元,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是虚拟治理成本的4.50倍,损害数额为213501.96元。2016年12年14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外排污水量为27778.93吨,处理成本按照83336.79元/吨,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是虚拟治理成本的4.50倍,损害数额为375015.56元。
2021年10月30日,钧正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根据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历年人员信息,重新计算了生活污水排放量以及损害数额,计算过程如下:1. 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0日,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14625.84吨,猪舍污水排放量为85704.80吨,总排水量为100330.64吨。2. 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期间生活污水排放量较小,原鉴定报告没有计入生活污水量,现一并计入,生活污水排放量为2810.88吨,猪舍污水排放量为18450.79吨,总排放量为21261.67吨。3. 2016年12月14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生活污水排放量较小,原鉴定报告没有计入生活污水量,现一并计入,生活污水排放量为5423.88吨,猪舍污水排放量为42823.41吨,总排放量为48247.29吨。4. 根据襄大公司质证意见中“湖北澜科检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出具的莺河二库渠道出水口、汉江宜城段上游及下游的水质监测情况,可以证明莺河二库、汉江宜城段上游及下游的水质达到国家二类水质的标准”的结论,莺河二库虽然属于Ⅲ类水体,但排出口为汉江,地表水环境损害系数取值接近环境敏感系数的上限,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是虚拟治理成本的5.90倍。5. 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外排污水量为80454.87吨,污水处理成本为241364.61吨,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是虚拟治理成本的5.90倍,为1424051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污水不属于外排状态,无环境损害。6. 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期间外排污水量为18224.29吨,污水处理成本为54672.86元,损害数额为322570元。7. 2016年12月14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外排污水量为33323.39吨,污水处理成本为99970.17元,损害数额为589824元。
2015年6月8日,农行宜城支行与襄大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襄大公司向农行宜城支行借款2900万元用于购原材料,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2015年6月10日,农行宜城支行按照襄大公司的通知向宜城市国祥兴农有限公司支付2300万元用于购原材料,向湖北楚皇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支付600万元用于购原材料。
2016年1月5日,宜城农商行作为牵头行与襄大公司签订《流动资金社团(银团)借款合同》,约定襄大公司向宜城农商行等银行借款29000万元,其中宜城农商行承贷金额为5000万元,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2016年至2018年,宜城农商行按照襄大公司提款申请向襄大公司指示交易方支付贷款。
2018年5月31日,福建绿家园与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福建绿家园委托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纠纷,福建绿家园按一审辩论终结前确定的起诉标的额之5%向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于起诉标的额确定之日起3日内付清,代理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查询费、印刷费等所支费用,福建绿家园另行承担。
经审核,福建绿家园因本案诉讼支出差旅费、印刷费、邮递费等合理费用合计6341.35元。
2021年8月20日,吴安心律师向钧正鉴定所支付6万元,9月8日,福建绿家园向钧正鉴定所支付6万元。9月8日,钧正鉴定所向福建绿家园开具金额为6万元和6万元的鉴定费票据。
另查明,2019年11月27日,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城市开征园区污水处理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所有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达标排放的企业污水处理费按基准值收取:经济开发区安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基准标准为2元/吨;大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基准标准为3元/吨。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两次前往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查勘山林灌溉管网状况,现场对程远文进行询问调查。程远文陈述从2014年起通过管道取水灌溉山林,2014年和2018年分别签了灌溉协议,其中2014年协议落款时间早于实际签订时间。
本院认为,本案系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襄大公司是否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是否造成环境损害;二、襄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及损失金额如何认定;三、农行宜城支行、宜城农商行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四、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的负担。
一、襄大公司是否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是否造成环境损害
襄阳环保局作出的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求项目外排废水浓度低于《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限值,外排废水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物标准要求后,用于周边农灌,不得排入地表水体和地下。2014年9月3日,襄大公司自行采集废水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处理后悬浮物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限值。2015年5月8日,宜城环保局监测人员现场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悬浮物、CODcr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限值。2015年6月15日,襄大公司送样经检测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认定自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6月14日,襄大公司养殖废水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依法不能对外排放。在此期间,襄大公司养殖废水通过管道用于山林灌溉,违规排放超标废水必然会对自然环境生态功能造成影响,对环境造成损害。
关于襄大公司2014年9月3日之前和2015年6月14日之后养殖废水是否污染环境。宜城环保局出具的多份书面材料中表明襄大公司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将原环评报告设计的灌溉下游农田变更为灌溉山林,不排入环境,使猪场养殖更加环保,养殖废水得到了全面综合利用。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襄大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日、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8年8月10日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福建绿家园诉请襄大公司对此期间地表水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二、襄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及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襄大公司排放超标养殖废水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影响了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的精神权益,造成公众精神利益损失,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的责任。福建绿家园诉请襄大公司通过湖北省襄阳市主流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襄大公司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失数额。本案符合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失数额的情形。
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分析项目废水主要为猪尿、猪舍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猪尿产生量:根据类比数据,存栏猪全群日平均产尿量为3升。猪舍冲洗废水量按照冲洗水量10%的经验损耗计算,平均每头猪需要冲洗水为9升/次。生活污水按照生活用水80%计算,生活用水150升/人/天。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6月14日期间,猪尿产生量7186.43吨,猪舍冲洗废水15936.39吨,生活污水1736.44吨,合计24859.26吨。钧正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中废水计算方式与上述计算方式不一致,本院认为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废水计算方式经专家评审、环保部门审批,更能反映本案实际,依法予以采信。
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日处理1000吨污水处理设施于2013年6月26日调试完毕,于2013年8月6日通过竣工单项验收。宜城环保局在“关于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有关环保工作情况的说明”中称该猪场自建设以来,一直严格落实环保要求,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环境保护工作也比较规范。本院参照襄大公司所在地宜城市污水处理费2元/吨作为襄大公司排放污染物单位治理成本。襄大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最近地表水体汉江环境功能区类别为Ⅲ类,环境功能敏感系数为5,结合案涉废水危害系数和超标程度,本院确定生态环境损失赔偿数额为248592.60元(24859.26吨×2元/吨×5)。
三、农行宜城支行、宜城农商行是否应当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农行宜城支行、宜城农商行均系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向襄大公司发放贷款是其正常经营活动,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贷款人依约向襄大公司发放贷款,襄大公司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农行宜城支行与襄大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宜城环保局对襄大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宜城农商行作为牵头行与襄大公司签订《流动资金社团(银团)借款合同》时,襄大公司案涉猪场环保问题已经得到整改,未被处罚,农行宜城支行、宜城农商行难以审查发现襄大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本案无证据表明农行宜城支行、宜城农商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当知晓襄大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事实无法认定农行宜城支行、宜城农商行与襄大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同时,农行宜城支行、宜城农商行发放贷款与襄大公司环境侵权及侵权损害后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农行宜城支行、宜城农商行与襄大公司之间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共同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福建绿家园主张农行宜城支行、宜城农商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尽管如此,农行宜城支行和宜城农商行应当通过本案提高思想认识,有效开展绿色信贷,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四、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襄大公司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福建绿家园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得到肯定,政法大学服务中心支持福建绿家园诉讼也是出于保护环境的初心,福建绿家园和政法大学服务中心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襄大公司予以承担。综合考虑本案诉讼的公益性质、福建绿家园提出的诉讼主张、福建绿家园和政法大学服务中心诉讼能力及其在本案中的实际工作量与实际支出等因素,本院判令襄大公司承担福建绿家园实际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6341.35元,并酌定襄大公司承担福建绿家园律师代理费6万元和因本案诉讼委托钧正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所支出的费用6万元、政法大学服务中心差旅费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湖北省襄阳市主流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具体媒体和赔礼道歉内容应经本院审定,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248592.60元,支付至湖北财政专户;
三、被告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差旅费等费用6341.35元和因本案诉讼委托钧正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所支出的费用6万元,合计126341.35元;
四、被告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持起诉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付差旅费1000元;
五、驳回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73元,由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负担14983元,被告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良志
审 判 员 熊 靖
审 判 员 江章鹏
人民陪审员 胡秋梅
人民陪审员 沈 娟
人民陪审员 薛 晖
人民陪审员 曾 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 炎
书 记 员 张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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