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险”,破解财产保全担保难

作者:王博   发布时间: 2015-09-25 11: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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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想要到法院起诉,却没钱交诉讼费怎么办?没关系,你可以依法申请减、免、缓,官司照打不误。如果你认为对方存在着转移财产或存在以后无法执行的法定情形怎么办?没关系,你可能申请诉前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把他的财产先控制起来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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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本文说的就是这个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作出对于法院来讲分为两种,即:依当事人申请裁定和法院依职权裁定。但法律对什么情况下依当事人申请、什么情况下法院依职权裁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界对这种“小问题”的研究讨论也很少。


      出于利益与风险的考量,在司法实践中,由法院依职权作出保全裁定的情况相当少,因为其中存在着一个可能因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几乎成为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前置条件。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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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对法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的做法导致了两种结果:1、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后,法院下保全裁定;2、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无法进行。在后一种情形之下,如果真正产生了打赢官司却无法执行的情况,当事人便会把责任归罪于法院,有可能引发涉诉上访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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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破解这一司法难题?谁来承担保全错误可能导致的责任风险?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做法不一。长期调研未见行动的、有意尝试浅尝则止的、动作很大虎头蛇尾的……但大家似乎忽略破解难解的法门所在---担保的问题还要从担保方面入手,这就需要有实力、有信誉的金融机构介入。


      具体来说,就是由金融机构出具相应责任担保,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起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保证人角色,如此以来,一举三得:1、当事人多了一条权利救济的渠道;2、避免因案件无法执行给办案法院带来的压力,同时也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举措; 3、金融机构拓展了业务范围,提高了社会美誉度。虽然理论界、实务界一直期待着这种“三赢”合作模式出现,但金融业似乎并不在乎去收这点担保费,也不太愿意承担这么大的责任,以至于这一诉讼程序难題一直横亘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成为当事人维权路上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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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领导层的年轻化精英化,金融产品的经营理念和运营模式也正在悄悄起变化。


      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开始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方面的尝试,主要方式为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在法院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但这种做法是小众化、特殊化的,主要面对于各保险公司自己的投保用户,目的更多的在于拉住客户、服务客户,尚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和法院的工作需要。让法院欣喜的是,目前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出现为标志,真正意义上的新型诉讼责任保险已经出现。这种保险的特点和优点在于:1、面对不特定人群,覆盖面广;2、针对性强。专为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所产生的可能性赔偿予以保险;3、费用不高。相对于以前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的现金放到法院帐上,申请人只需交少量保险便可取得法院认可的担保,由承保的保险公司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供保函,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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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经问世就受到法院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认可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早在2013年9月22日,他们便联合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共同下发了《关于保险机构诉讼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13)284号”】,在全国率先推行“由保险公司提供保函,法院予以认可”的新型诉讼财产担保方式,取得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在他们的直接影响和带动作用下,这种“三赢”的诉讼担保方式正在全国法院迅速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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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申请的保证金是按照涉诉标的额的大小来确定的,官司争议额大,保证金就交得多,担保的责任就大;官司争议额少,保证金也相对交的少,担保的责任就相对要小。众所周知,海事法院相对于其他法院而言,处理的案子标的额相对较大,动辄千万上亿,加上船舶流动性强的特点,所以“担保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海事法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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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问世,海事法官大大地松了一口气。对于法官而言:院长再也不用担心我保全错了赔不起了。以武汉海事法院为例,截止目前为止,法院已经办理了数起由保险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案件,涉案标的额近亿元。下一步,法院表示将继续加强与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的合作,创造性地开发出更多便民利民措施,并将其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向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司法服务。


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而言则是:妈妈再也不会担心我交不起保证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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