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 2022-08-12 11:01:56

为持续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更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保护长江航运经济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在武汉海事法院落实落地落效,不断提升海事司法服务能力水平,就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以下十项措施:

一、优化诉讼费退费机制。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胜诉方提交完整退费申请材料后,本部和派出法庭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提交退费申请并完成退费审批流程,财务人员收到退费审批单及其他纸质退费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申请执行人申请领取执行款项,符合条件的,执行局(庭)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二、加大涉企案件诉前调解力度。起诉人为企业,在起诉时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免收诉讼费;调解成功后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减半收取诉讼费。

三、畅通涉企服务“绿色通道”。对企业涉诉案件采取优先立案、优先诉前调解,通过跨域立案、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等方式,实现最低成本诉讼。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允许边受理边补充材料。实行立案接待首办负责制,谁接待谁负责,不办结不下班,当日事当日结。

四、慎用涉企案件保全措施。严格审查涉企案件保全申请,严禁超标的额、超范围保全,不得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非情况紧急且确有必要的情形,不“死扣”船舶。

五、提高涉企案件审判效率。健全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比例。涉企案件受理后,具备开庭条件的原则上7天内排期开庭。严格审限扣除、延长审批程序,对超过6个月未结的诉讼案件实行督办。船舶、房产等标的物价值评估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管理机构应强化对评估鉴定机构的监督。

六、完善涉企案件执行工作机制。健全事务集约、繁简分流的执行权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执行事务性工作集约处理,提高涉企案件执行工作质效。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开展涉企案件执行风险和效果评估,最大限度减小强制执行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七、延伸海事司法便民服务链条。开展海事审判进企业、进社区、下基层,深入港口、厂区、船舶,与航运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对接协作,了解海事司法需求,推进多元解纷,解读海事法律法规,送法上门、释法明理、判后答疑,帮助市场主体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八、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法治政府建设。强化与共建的社区街道衔接协同,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将更多涉企纠纷化解在源头;重庆、宜昌、芜湖法庭加强规范化建设,着力打造示范人民法庭。积极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实质化解。

九、加强海事法治宣传。进一步发挥长江海商法学会平台作用,运用海事审判工作白皮书等形式,落实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发挥好案例的示范作用;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大力推介长江生态司法保护、海事海商法治建设等方面情况;向“两代表一委员”推送相关信息,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良好社会氛围。

十、设立营商环境投诉专线。畅通营商环境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投诉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或者电话告知投诉人。投诉电话:027-68857876。

供稿:立案庭

编辑:张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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