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司法诉源治理工作调研报告
——以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例

作者:李革胜   发布时间: 2023-09-28 09:43:45

按照院党组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部署安排和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要求,我以长江海事司法诉源治理工作为主题开展调研,从4月份至今,上门拜访江西、四川、安徽高院和有关中、基层法院,积极走访成都、泸州、南昌、九江、秭归、合肥、池州、宣城、芜湖等我院管辖范围内的长江流域部分重要城市、港区,协商协调构建海事司法协作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操作性,与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海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港企、船企、船东协会、航运协会、律师协会、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方面开展座谈11场,了解海事司法服务在当地诉源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困难和问题,听取对我院诉源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新要求新期待同时,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温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论述,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的有关讲话精神,查阅了长江航运、诉源治理等有关资料,回顾了之前到重庆和湖南长沙、岳阳、沅江等地调研的情况,边调查研究,边检视问题,边深入思考,边整改提高。现将有关调研情况予以报告。


一、长江海事司法诉源治理工作背景情况

(一)长江航运的基本情况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在世界上排在非洲尼罗河、南美洲亚马逊河之后,列第三位。长江流经我国11个省市,是我国唯一贯穿东、中、西部的水路交通大通道,主要支流沟通了长江南北地区,其巨大的运能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其他运输方式和区域不可替代的。长江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占我国国土面积的18.8%,通航河流3600多条,干、支流总通航里程约7.1km,占全国内河通航里程的56%,各项运输网络密度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每万人运输密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0%,每百公里运输密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综合密度和经济相关密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

长江经济带运是我国流域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水运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中长江干线运输是长江经济带水路运输的主力军。2022年年底,长江经济带整体水运量达61.7亿吨,占全国水路货运量的60%左右。近年来,长江干线港口货物吞吐量增长较快,2020年突破30亿吨,2021年达到35.3亿吨,2022年达到35.9亿吨,创历史新高。党中央、国务院和沿江各省市一贯重视开发长江、建设长江、发展长江。随着长江航运持续快速发展,长江经济带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推动长江上中下游地区协调发展和沿江地区高质量发展,对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中部地区崛起、中三角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等国家战略和区域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二)武汉海事法院的基本情况

武汉海事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于19845月设立的专门法院,是首批设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上诉审法院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7月成建制地交湖北省委、省政府和省法院共同管理,在机构序列上列入省级机构范围,排序在省法院之后,各项具体工作仍由省法院管理内设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庭)、环境资源审判庭、立案监督庭、督察室、研究室、法警支队、审判管理办公室等11个职能部门和重庆、宜昌、芜湖3个派出法庭核定中央政法编制95名,现有在职干警86名,员额法官36管辖区域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安徽省与江苏省交界处之间的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受案范围涵盖除海事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案件,主要包括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内发生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海事行政案件及海事特别程序案件(包括执行案件)等六大类108种案件。武汉海事法院作为海事专门审判机关,管辖区域横跨长江流域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和重庆五省一市,沿线有宜宾、泸州、重庆、万州、宜昌、荆州、黄石、岳阳、沅江、九江、安庆、池州、铜陵、芜湖、马鞍山、洞庭湖、鄱阳湖水域等多个重要城市和港区,管辖距离绵延2300余公里,世界绝无,中国仅有,是全国11家海事法院中跨行政区域最多的海事法院,也是审理涉及内河航运纠纷案件最多的海事法院。从1984年设立至20236月底,共审理海事、海商、环境资源、海事行政等各类案件47156件,涉案标的1824.34亿元,案件当事人遍布全国各地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长江经济带发展作出了较大的司法贡献。

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建设根本保障,离不开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而法治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离不开司法服务和保障,特别是离不开及时、便捷、有力、有效、无缝隙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离不开诉源治理的独特功能。在这一点上,武汉海事法院责无旁贷、当仁不让,是能有作为、大有可为的。


二、长江海事司法诉源治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点多、线长、面广,对沿江当地海事司法需求回应不够。随着长江航运经济的蓬勃发展、黄金水道功能的不断拓展,沿江人民群众、港航企业对海事司法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武汉海事法院囿于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使得对发生在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的部分案件未能做到应收尽收,导致部分案件在地方法院审理,未能及时回应及满足人民群众对海事司法服务的诉求,客观上造成一些本可及时化解的涉水涉船涉港纠纷未得到及时化解。如在泸州、池州等座谈时,港企、船企反映,产生的纠纷因嫌路途太远而不愿去海事法院立案,有的纠纷因此而越闹越大,希望武汉海事法院增加在当地的司法力量,设立派出机构,为当地提供优质、捷的服务。

(二)海事法治宣传力度较弱。在调研中,发现沿江高院、有关中基层法院及有关海事机关、行政机关对武汉海事法院的专业属性、职能职责、管辖范围、案件类型等均不熟悉,一些港航企业对海事海商法规不甚了解,使得违规行为和诉讼风险增多,客观反映海事法治宣传较弱甚至缺位的情况。

(三)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复杂疑难案件数量较多。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案标的大、矛盾冲突激烈,案件当事人来自跨区域的省市,使得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数量有限例如船舶权属确权诉讼、抵押权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不宜诉前调解;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船舶合伙经营纠纷及部分涉外案件等,案情复杂、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复杂,诉前调解难度非常大难以在诉前阶段及时化解。

(四)长江海事司法缺乏长江沿线当地有力支持、联动及保障。诉源治理的根本目的是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目前,武汉海事法院未能形成管辖区域内长江干线全覆盖服务站点,与沿江大部分重要港区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地方法院还没有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大部分地方很少或者几乎没有将海事矛盾纠纷化解纳入当地诉源治理工作体系,对这些纠纷主要依靠我院干警联系案件当事人开展诉前调解,使得我院诉前调解等诉源治理工作显得单打独斗,得不到当地党委、政府、地方法院的有力支持。

(五)海事调解力量薄弱,专业能力和水平显得不足。目前,与我院有合作关系的调解组织,如武汉仲裁委员会、省律协律师调解中心、武汉航运交易所等,绝大部分没有具备专门海事海商业务或法律知识的调解人员,又几乎都在武汉,对推送的诉前调解案件,无专业支撑很难说清、道明、讲透,又因路途遥远甚至远隔几千里,难与当事人面对面做工作,调解效果差强人意,有时反而影响了办案效率和效果。另外,调解员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待提高,也使调解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长江海事司法诉源治理工作存在困难和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治站位需进一步提高。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等重要论述,学习领悟不到位;对能动司法的理解不到位;对海事法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认识不到位存在以自我认知为标准的心态,总机械以为法院是审判机关,主要工作是审判办案,至于调解,特别是诉前调解诉源治理工作是司法局、社会调解组织的事,法院至多只是配合,而不是主力军法院只需办好案,搞诉源治理不是主职。缺乏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高度上来定位审判职能,从实质性化解矛盾纷、真正解民忧纾民难的高度来定位审判功能,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来定位审判职能,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高度来定位审判职能,对诉源治理体现法治文明程度的认识不深不透。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忽视诉源治理工作,尤其是认为管辖区域点多线长面广,鞭长莫及,只好无动于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满足于案办案,不延伸司法服务。同时对沿江当地诉源治理路径思考不够、办法多。

(二)人财物投入与长江沿线海事司法需求不匹配。武汉海事法院本部在武汉,仅在重庆、宜昌、芜湖设置派出法庭,由于干警人数少、法庭数量少、服务流域广、案件当事人多跨行政区域,客观存在不能及时有效满足沿江人民群众、港企业的海事司法需求。这可与2019年成立的南京海事法院做个比较。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为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水道通海水域,是武汉海事法院在2019年前管辖的六省一市中之一省域,核定的中央政法编制110名,设有连云港、南通、泰州、苏州四个派出法庭,均多于我院。我们在走访安徽池州、宣城、芜湖等地并进行座谈时,安徽省船东协会、芜湖市船舶交易协会、宣城皖南农商银行及有关港航企业负责人均呼吁,武汉海事法院加强在安徽当地的人财物投入,更好落实便民利民诉讼服务举措,更好服务于长江安徽段有海事司法诉求的人民群众。

(三)审执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诉源治理与审执质效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诉源治理的有效推进会助推审执质效的高质量提升,反之,审执质效的提升又会促进诉源治理工作的健康发展。2022年我院案件平均办理时长、调撤率、服判息诉率、发改率、执行到位率等多项指标均不尽人意,制约了审执质效进一步的高质量提升,影响了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两个一站式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四川泸州和安徽省多地走访期间,多家港航企业反映我院审判效率较低、审限较长,执行到位率不高,使得胜诉权益无法兑现等问题,对我院开展诉源治理工作的效率效果和信心存在担忧


四、加强长江海事司法诉源治理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总的思路是克服“等、靠、要”想法,切实把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转化到诉源治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人民至上、自信自立、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胸怀天下这六个必须坚持的立场观点方法,把学思想、强党性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转化为克服困难和问题持续做实长江海事司法诉源治理工作的行动自觉、实践自觉。建立健全系统性、整体性、集成性、协同性长江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体系,以我院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以长江海事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具体对策建议如下:

(一)提升政治站位,深刻理解长江海事司法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要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强调,要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诉源治理是以预防和解决纠纷为主要职能的基层司法,担负着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实践的引领性和建构性功能诉源治理强调从源头上、本质上化解矛盾,坚持以更高质量的人民司法,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构建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牢固基础、有力保障。一定要深刻认识到,面对长江沿线人民群众、港航企业日益增长的海事司法需求,做实长江海事司法诉源治理工作,正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生动实践,是落实能动司法、靠前服务先进理念的具体举措,是实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潜在当事人诉、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不断破难题解新题的有效方法,是积极服务保障有关国家战略和区域战略实施参与构建长江沿线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方式,从而实质性提升长江海事司法服务效能,不断增强沿江群众海事司法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五省一市海事诉讼服务司法协作机制。坚持改革创新,促进形成沿江法院案件审执协作工作机制,服务湖北高院与沿江四省一市高院签订涉长江海事司法诉讼服务协作协议,在加强案件管辖协作、设立司法便民服务点、开展审判辅助事务协作、建立协调会议机制等方面加强紧密协同配合,协议由武汉海事法院和相关中、基层法院负责具体落实。目前,武汉海事法院已服务湖北高院与重庆、湖南、江西、四川高院签署协作协议,与安徽高院近期也将签署协作协议,从而实现管辖区域内海事司法协作无对接,下一步,加强与南京、上海等海事法院协调沟通,实现长江干线和通海可航支线海事司法服务协作机制的全贯通、全覆盖。

(三)夯实治理基础,实施长江沿线重要港区海事司法便民服务点“星链计划”。依托沿江当地基层法院,以武汉海事法院本部和三个派出法庭为基地,在长江沿线重要城市港区设立海事司法便民服务点,全流域建成星链模式,延伸海事服务链条,为解决海事海商纠纷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条件。司法便民服务点将积极融入当地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工作格局,与当地有关中、基层法院在信息共享、程立案、诉前调解、巡回办案、普法宣传、矛盾排查、信访接待、走访企业、协助保全和执行代为调解和送达、环境保护以及依法规范和支持海事行政行为等多领域开展合作,及时回应沿江人民群众、市场主体的需求,最大限度促进大事化了、小事化无,防止小事闹成大事、无事闹成有事,杜绝小事闹大、大事闹“炸”,抓前端、治未病、争。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对多元解纷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当地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方式的对接协作,关注、重视这些调解的指导,打通与其他政府部门、各类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诉源治理主体间的联络渠道,加强诉调对接,推动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成果共用,实现联防联控,协同共治,充分延展发挥法院的政治功能、社会功能、法治功能、治理功能等,谋深做实诉源治理各项工作,加快形成长江海事司法诉源治理新格局。目前我院在四川泸州、湖南沅江、岳阳、江西九江、湖北秭归等地设立司法便民服务点,运行效果好。下一步还要持续推进,在管辖区域内的重要港区全部设立到位,并且逐渐向重要支线水域延伸,铺星链星网,实现流域全覆盖。对于各地服务点提出的巡回审判、法治宣传、走访企业等要求,我院将拍马赶到确保服务不拖延、全方位、无死角,实质打通海事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

(四)加强治理力量,打造与“星链计划”相适应的高质量特邀调解员队伍,做实司法便民服务点。实行“五千里长江百名员”工程,星链所在的地方聘请人头熟、地方熟、业务熟、热情高公道正派的同志为我院在当地的特邀调解员,充分发挥好他们来自基层、深入基层、了解基层的优势,用当地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理解得了的方式、约定俗成的习惯,大力开展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工作。目前,我院已先后在湖南益阳、岳阳,江西九江、四川泸州、湖北秭归等地聘请特邀调解员共计17人,现在主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依托当地基层法院跨域立案系统,推送到我院出具确认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从而最大限度把海事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当地。下一步往后,要加强培训,把这些特邀调解员打造成武汉海事法院在当地化解海事纠纷的消防员 发现矛盾隐患的侦查员,解读海事法律释法明理的宣传员,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港航企业海事司法诉求的信息员,把当地调解工作与我院审判工作无缝对接的联络员协助执行和保全的协作员精准施策出实招、精准推进做实功、精准落地见实效,在地开展诉源治理工作。

(五)注重横向协同,建立跨部门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机制。加强与长航公安和长航海事、通讯、环保监管、水利、交通运输、港航管理等海事行政机联系加强海事司法、执法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多层面工作会商机制,完善重大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案件办理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船舶扣押、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中的协助事项等,形成司法执法同向发力、同频共振、联动协作的良好态势。

(六)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海事法治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聚焦人民群众困惑的问题和内河海事海商审判实务常见问题,每年定期不定期通过线上+线下”“海事法院+涉水行政机关+涉水企业+船员”“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庭审直播等方式,为长江沿线海事部门、涉水涉船涉港企业、船员等开展海事海商法治。开阔宣传视野和思路,与流域内五省一市的相关党政部门、新闻媒体加强联系,及时推送与其地域有关的信息、新闻。掌握一批政法战线记者、通信员,对我院特色亮点工作进行多层次多角度报道,做到报纸有文、广播有声、电视有影、融媒体有形。充分发挥长江海商法学会的平台作用,以年会论坛为媒介,聚焦海事海商理论和司法务开展调研研讨,打造高端海事智库。从而全方位、全立体加大宣传,以公开度扩大我院公信度,以传播力来提升我院影响力。

(七)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提升审执质效,更加注重司法办案的政治、社会、法律效果三者统一加强司法业务建设,不断提升与日益增长的海事司法诉求相适应的审判能力和水平。坚持以一站式建设为牵引,以月度办案指标均衡化为抓手,以审判执行管理为督促,锚定目标,加强调度,应调尽调,当判则判,需执快执,不断促进法定期限内审执结率、调撤率、服判息诉率、发改再率、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率等指标正向上升、负向下降,努力推动我院审执工作高质高效发展,夯实诉源治理的司法保障基础。延伸诉源治理理念,加强判后答疑,通过释明和劝服,喻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义,把写在纸上的“冷法条”变成温暖人心的“热面条”使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明、甚而胜败皆服,促进事心双解、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全力防止案结事不了,甚至因“机械”司法而激化矛盾,造成二次污染”“次生灾害,埋下新的纠纷隐患。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针对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运用司法建议方式,帮助有关单位、机关、部门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消除矛盾缘起,把司法审判功能优势转化为服务诉源治理的效能优势常态化突出重点大力开展执行专项活动轮战长江沿线,打出海事司法公信力权威,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从今年年初起,武汉海事法院掀起执行会战“四季攻坚”活动,目前已顺利开展了“春季攻坚”专项行动,正在开展“夏季风暴”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查扣船舶49艘、拍卖成交41艘,成交金额2.18亿元,发放执行款2.59亿元,效果明显,下一步还要进行“秋季收获”“冬季猎赖”行动,保持执行高压态势;同时更加重视秉持审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大促进执行和解、自动履行工作力度,消各方矛盾,保一方和谐。强化科技保障,运用信息化技术,及时指导特邀调解员工作,答疑解惑,在线化解矛盾纠纷。

(八)发挥特色功能,打造长江海事司法“新高地”。切实实现繁简分流,简案诉前办、先办、快办,尽量在各司法便民服务点解决完毕,繁案相对集中到院本部各业务庭办理,集中精干力量,确保繁案精办,出一批精品案件,形成一批调研成果,创造一批工作经验,培养一批海事审判专门人才,以优质高效的司法办案水平吸引全国乃至世界海事海商各方面顶流到武汉,发挥龙头、集聚、引领作用,打造长江海事司法新高地


注:关于长江及其航运的数据,来源于长江水利网、水上物流网、交通运输部落网、中国网、中国经济网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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