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救法官,算不算见义勇为?

作者:王博   发布时间: 2015-09-25 11:21:22

法官救法官,算不算见义勇为?
文/王博
法官勇救同事
2015年9月9日上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一起严重伤害法官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胡庆刚因不服法院二审判决,在收到判决书时,突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向承办法官刘坦(女),与刘坦同一办公室的审判员郑飞上前制止,同楼层的民三庭庭长胡韧、审判员刘占省闻讯相救,4名法官均被胡庆刚捅伤。事件发生后,接警后的警察与法院法警联合开展搜捕,于当日10时40分许,在法院负一楼将嫌疑人胡庆刚抓获。
救人法官伤情严重
受伤的4名法官被及时送往人民医院救治,其中郑飞伤势最为危重:胸前中一刀,宽2指节,心包膜刺破,胸肋骨刺断2根,左右腹部各中一刀,扩张修复,后背一刀扩张探伤。左臂三刀,肌肉外翻,肌腱断裂行显微镜下缝合。整个抢救过程持续5个半小时,整个抢救过程郑飞的父亲表现得异常“坚强”,一直没有哭……截止发稿,4位法官仍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
见义勇为的评定标准
根据我国民政部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由此可见,获评见义勇为要具备两个条件:1、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2、保护的对象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
关于“救助义务”的争议
勇救同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见义勇为”?关键在于对“救助义务”的解读。从以往案例分析,部分地方的见义勇为基金金受理过类似的申报,但因将同事关系界定于“他人”之外,使救助实施者见义勇为的称号终难获得。可见对于同事间是否存在法定保护关系,目前尚存在争议。
法律界的观点


学者


华东政法大学曲涛副教授认为:见义勇为往往意味着勇气、付出乃至牺牲,没有理由对其设置复杂、苛刻的准入门槛,应着重表彰行为而非结果。就十堰法官被刺事件来说,法官的职责是审判,十堰法官在同事遇险时出手相救不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完全是出于人的本能和道德。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如果法官不出手救助同事,也不会受到任何法律或纪律处理。因此,十堰法官在同事遭受不法侵害时出手相救的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国家评定标准,该行为依法应被评定为见义勇为。如此,方能体现法律和社会对见义勇为的高度肯定及褒扬,让公众切实感受到好人有好报的现实样本。


律师


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山认为:同事之间是否具有救助义务不能搞一刀切,要视具体的情形而定。假如单位的职工遇险,负有安全保卫职责的领导或同事就有救助的职责义务。从发展来看,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在不断放宽,广州市今年3月通过的《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把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等本身就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也纳入到了见义勇为的奖励范畴。,适当宽松的标准与高额的物质保障既是对见义勇为的肯定和褒扬,也有利于引导更多急公好义者挺身而出,广州的做法有全面推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法官


十堰中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笔者,他心里充满了愤怒和悲伤。愤怒的是暴徒的猖狂,竟敢在法院里对法官施暴,且刀刀致命。悲伤的是与他朝夕相处的同事一下子倒下4个,他们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顶梁柱。这位法官进一步表示,这次受伤的4名法官中,有3名法官都是为救人而负的伤,如果不给他们评定见义勇为,对他们来说是刀上加刀,伤上加伤,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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