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外派船员船舶优先权工资
【摘要】针对外派船员劳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制定船员法的必要性。
我国是世界十大航运国家之一,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船员劳务输出市场逐渐发展繁荣。原因很多,首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资源丰富且成本较低,使船员劳务输出成为可能。其次,我国改革开放程度加大,船员可自主受聘到外国船上出劳务,外国船舶所有人亦可按需到中国劳务市场选择船员,不再受原有计划经济的限制。第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转型,航运企业为降低成本而减少内部储备船员,多数船员因此成为自由职业者,成为船员劳务市场的主要力量。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船员的劳务输出大多通过劳务服务中介公司,很少有船员自己与船东联系,所以大多数的远洋运输船舶上的船员都是外派船员。
所谓外派船员是指未与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船工作的船员。船方使用此类船员一般是基于其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外派船员一般由劳务公司派遣到船上,而船方则根据与劳务公司之间劳务合同接受船员在船上服务。此类船员与船方一般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那么一旦船员和船东发生纠纷,由于没有直接的合同约束,会发生很多问题:
1、问题一:在外派劳务的情况下,如果船方违反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拒不向劳务公司或船员支付工资,船员是否有权直接起诉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索要工资呢?这个问题在我国海商法学界和海事司法界一直争论不休。外派船员一般由劳务公司派遣到船上,而船方则根据与劳务公司之间劳务合同接受船员在船上服务。此类船员与船方一般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有鉴于此,对船员是否有权对船方主张工资请求权往往产生分歧。否定论者认为,由于双方没有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船员得不到工资,船员可以依据合同向劳务公司主张,但不能向船方主张。肯定论者认为,船员与船方之间虽然没有合同,但船员在船上工作,船方不仅同意而且获得了船员工作的成果,双方之间在客观就已存在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应当是一种“劳动关系”。那么船方作为用人单位,不仅应承担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安全保障等法定义务,同时也有义务依照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的合意向船员支付劳动报酬。如果船方违反该义务,船员应有权参照劳动法“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直接向船方索取其劳动报酬。笔者同意肯定论者的观点。
2、问题二:在外派劳务的情况下,船员是否可以直接向船东要求自己的工资受到船舶优先权的保护?这个问题在学界也一直有争论。因为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海事请求享有船舶优先权:(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等等。工资请求权排在第一位,但是法律条文也明确指出依据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那么在外派的情况下,船员与船东直接并无直接劳务合同,船员直接向船东要求船舶优先权似乎依据不足;如果由劳务公司向船东要求船舶优先权,依据是劳务合同,但是主体不符,因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是船员是要求权利的主体。目前很多人支持外派船员船员可以直接向船东索要工资并要求船舶优先权,理由如上述第一个问题所阐述的理由,我也同意这种观点。而且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判例。1893年,英国的大法官Watson 在审理The Castlegate一案时就说过,船员工资这种船舶优先权“附着于船舶,与船舶所有人的个人是否负有支付义务无关”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亦 认为,只要海员提供了劳务,就意味着产生船舶优先权。即使船员提供劳务时,船舶已经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监管,也未必就能否定船舶优先权。
3、问题三:外派船员的工资发放问题。在船方与劳务公司的合同中,一般均含有“船员工资”支付条款,就如何向船员或其家属支付问题做出约定。如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台湾道南船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劳务合同明确规定,“船员薪资除船领(即直接支付给船员本人)部分外,剩余部分由甲方(船方)在发薪前将款项付至乙方(劳务公司)帐户。”绿色海岸船务公司与厦门中海船务公司的“船员聘用合同”中也约定,“船员工资包括船领工资、派遣保证金及家汇。甲方于每月10前将船员船上工资、派遣保证金及家汇工资电汇至乙方帐户”。其他的劳务合同也大多如此。当然也有的外派船员的工资全部由劳务公司发放,那就是船东将船员的工资先汇至劳务公司的帐户,再由劳务公司统一发放。
从工资的发放方式看,外派船员这种劳务输出方式和一般的劳务合同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直接还有一第三方就是劳务服务公司,而且这个第三方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目前我国的劳务中介公司良莠不齐,有些资质不够管理混乱,也发生过中介克扣船员工资尤其是普通船员的工资的情况,这一点也是应当引起注意的。
4、问题四:我国外派船员工资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问题。外派船员的工资水平相对国内其他行业普通人员的工资要高出很多,这也是目前国内有关的航海类大中专院校就业形势一片大好的原因。但是相对于国际标准,我国目前船员尤其是普通船员的工资水平还差得很远,高级船员近几年基本上和国际标准接近。
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国际公约,比如船员最低工资标准公约。在远洋运输中,如果船舶停靠到缔约国的港口,有关的劳工组织人员可以上船检查,任何有违公约的行为都会受到该组织或有关机关的处罚。所以在船员劳务合同中通常有这样的条款:“乙方(船员)在船期间严禁与ITF组织和其他国外工会组织发生接触,若有违反将立即辞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为应付以上组织的查询,船员应及时按船方的要求签署有关文件及工资单,船员不得拒绝。”世界各国家总体收入水平和物价都不一样,我认为实际上很难用一个相同的标准来规定各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随着我国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外派船员人数以及质量的不断提高,我相信船员的工资水平也会逐渐与国际行业标准接轨的。
5、问题五:《船员法》立法的问题。海运业发达的国家比较注重保护船员的权益,在船员法制定方面也涉及保护更多的内容。如对船员的最低工资、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保证了本国船员在具备体面的工作环境下进行劳动。航运业比较落后的国家则比较注重提高本行业的发展速度,对船员权益的保护相对不够全面,有的只规定了生活的最低标准,有的没有单行的船员法,只在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体现。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单行法律调整船员的社会关系,只有《海商法》中的一小部分涉及船员的法律规范。我国的船员立法相对滞后,对船员的合法权益没有全面保护,经常出现无法切实解决船员争议的尴尬境界。制定统一《船员法》不仅会促进航运业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船员立法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 尹伟民,许民强.关于船员劳务合同中优先权问题的探讨世界海运.2003(2)
【2】 香港海运学会部分理事. 改善中国船员外派的几点建议航海.1992(6)
【3】 黄纯辉,李罗明. 国际船员立法趋势及对我国船员立法的思考[J].世界海运,2005(3)
[1] 山东交通学院海运学院教师
[2] 山东交通学院海运学院教师,甲类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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