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赵宝灵、周口远翔船务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日,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强公司)与江苏兴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鸿公司)就钢材运输事宜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2021年4月26日,兴鸿公司与张建峰、赵宝灵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张建峰、赵宝灵(二人系夫妻)以“豫远翔518”轮实际承运货物。2021年5月10日,案涉船舶行驶至湖北省武汉市二七长江大桥与天兴洲长江大桥之间的长江水域,遭遇狂风暴雨,西南风9-10级,雨棚架与雨布被大风掀开,雨水淋入货舱,导致承载货物被雨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公司)作为案涉货物的运输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国强公司指定的湖南远图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图公司)赔付保险金344260元,依法取得了保险金代位求偿权。人保南京公司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要求实际承运人赵宝灵、周口远翔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翔公司)赔偿其损失34426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通海水域货物运输侵权纠纷,因货损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中,国强公司是托运人,兴鸿公司是合同承运人,赵宝灵、张建峰是实际承运人。人保南京公司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应当证明案涉船舶所有人赵宝灵和船舶经营人远翔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并造成货物损失。案涉船舶为内河船舶,因内河船舶大都没有船舱盖,赵宝灵充分考虑到货物运输需要满足防水的要求,开航前在货舱加盖了雨布,已尽到承运船舶的适货义务。根据货损发生后的公估报告记载的内容及相关网站的报道,2021年5月10日14时10分左右,武汉市气象台发布了大风黄色预警信号,称武汉城区、经开区、蔡甸、江夏、东西湖区局部有8-10级雷暴大风并伴有小冰雹。案涉船舶当日14时30分航行至武汉城区湖北省武汉市二七长江大桥与天兴洲长江大桥之间的长江水域时遭遇9-10级雷暴大风。9-10级雷暴大风在事发长江段属于罕见恶劣天气,且从武汉气象台发布预警信号到案涉船舶遭遇暴风,仅仅只有20分钟左右的时间,承运船舶难以提前作出适当反应,且在遭遇暴风后,船方立即采取了抛锚避风的应急措施。因此,本院认为案涉事故系承运船舶遭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恶劣天气导致,属于不可抗力,判决驳回原告人保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不可抗力引发货损的典型案例。依据现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不可抗力的成立必须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性,且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的。首先,在本案中,武汉气象台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仅仅20分钟后,案涉船舶便在事发武汉城区长江段遭遇9-10级的罕见暴风天气,这说明了本案的恶劣气象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其次,案涉船舶系内河船舶,由于内河船舶大都没有船舱盖,为满足货物运输的防水要求,船方已在货舱加盖了雨布,在遭遇暴风恶劣天气时,雨棚架和雨布被大风掀开,部分雨棚架与角钢碰撞后断裂,从而导致雨淋入货舱造成货损是事发时不能克服的。最后,在事发时,案涉船舶船长立即就地抛锚避风,采取的施救措施是适当、合理的。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焊接断裂的雨棚架,重新封盖雨布,并不存在人为过失造成货物损失。因此,本案符合不可抗力的具备要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由于船舶航行的特殊性,在航行中经常会遇到突然的天气变化,当承运人在突发恶劣气象时采取了及时、合理、适当的施救措施,事故和损害的发生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认定构成不可抗力,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依法保护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供稿:海商庭
编辑:罗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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