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
针对内河航运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武汉海事法院近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和长江海事局分别发出了两份司法建议,并收到积极回复。
长期以来,我国内河航运金融市场存在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查时对抵押财产(船舶和房产)的评估价值不严,忽略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以及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能力的评估。同时对于贷后监管亦缺乏有效手段,不仅疏于对流动性抵押财产船舶的日常监管,也疏于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日常经营收入的充分了解,导致航运金融借款纠纷频发。
河南是航运大省,航运经济发达,航运金融案件数量较高,针对海事司法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武汉海事法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强航运市场调研。建议银行组建专门部门或通过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长期战略合作方式,对航运市场进行深入、实时和动态的研究分析。二、加强贷前审查。建议银行规范贷款项目的风险审查,在银行所制定的航运市场贷款计划内,根据借款人的船舶营运航线,审核其陈述的经营方式和利润率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而审核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严格审查担保,规范抵押财产的评估程序,如实确定抵押船舶的评估价值。三、加强贷后监管。建议在船舶抵押合同中约定船舶所有人(登记所有人或实际所有人或抵押人)的船舶保险义务,建议增加船东对船员责任险以及承运人责任险。建议船舶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即抵押人应当就船舶营运过程中产生的船舶修理、船舶碰撞、运输事故、人员伤亡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故及时报告银行的义务。建议通过技术研发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式,加强对抵押船舶动态的日常监管。
同时,由于海事主管机关不再对船员上下船进行签证管理,当事人对于船员是否真实在船的情况,以及上下船的时间的举证以及法院对前述事实开展法庭调查工作均存在较大的困难,从而引发内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针对内河船员劳务市场存在的问题,武汉海事法院向长江海事局提出司法建议,希望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研发相应技术手段,固定内河船员上下船事实,保障内河航运市场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上述司法建议发出后不久,武汉海事法院就收到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和长江海事局的复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表示,该局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已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及时开展业务及风险排查工作。结合司法建议书中的内容,该局对涉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开展全面排查,对于发现的问题按时整改,并举一反三,及时堵漏。二、要求涉诉银行机构全力追偿债权。督促涉诉银行机构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衔接,持续加强对逾期客户的诉讼清收和抵押物处置,全力维护资产安全。三、督促指导涉诉银行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强化调查研究,合理设置信贷投放目标。严把贷前调查关,差异化设置抵押率。加强贷后管理,完善合同约定,丰富贷后手段。长江海事局在回函中表示,长江航务管理局正全力推动“131” 智慧长江建设,安徽段正试点使用船 e行“海事慧眼”平台核查船员信息,同时全要素水上“大交管”系统正积极稳步推进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仅通过个案实现公平正义,更要树立系统治理思维,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法院以深化诉源治理为导向,以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为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武汉海事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加强审执工作的同时,高度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规范性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深化长江流域海事司法诉源治理,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保障内河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贡献海事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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